我国学校组织行为中“过度关系化” 现象透视
曾庆伟/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副研究员
摘要:在学校组织的实际运行中,不论是正式权力的获取或行使,还是各类资源的竞争与分配,都存在着一种非正式的行为方式,即通过个人或团体的私下“关系行为”去获取或行使职权,争取或分配资源。当下,这种“关系行为”呈上升趋势,出现了“过度关系化”现象,影响了学校组织运行的公正性和科学发展。究其原因,学校领导和教职工是“理性经济人”,都想尽可能的获得最大效益。为避免“过度关系化”现象的发生,需要我们从微观和宏观层面治理。校长要科学的运用权力和用人机制,有效调和理性与非理性的关系,学校内部建立平行监督机制,构建家长、社区人士等参与的学校组织民主决策机制,从宏观上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民主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和机制。
关键词:学校组织 行为 过度关系化 社会资本
一、问题的提出
学校作为我国教育系统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传承民族文化、传授学生各类知识、提升能力、塑造健全人格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任。而这一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则依赖于学校组织的正常运行以及学校组织权力运行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教育政策乃至学校政策执行的全面性、公正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组织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但是,观察学校组织的实际运行,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正式权力的获取或行使,还是各类资源的竞争与分配,都存在着一种非正式的行为方式,即通过个人或团体的私下“关系行为”去获取或行使职权,争取或分配资源。在学校组织的日常运行中,“拉关系”“跑关系”“找关系”成为组织内外各种类型人的日常话语和行为策略。在职权的获得上,与上级主要领导的“关系程度”成为下级成员能否晋升的一种评判和筛选标准;在职权的行使上,“开后门”成为学校成员和地方民众心照不宣的策略;在与上级政府的资源争取上,“跑项目”“跑资金”“打点”已经成为学校组织的基本目标和行为手段,特别是在以县为主,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经费国家和地方政府联合拨付的今天,此类现象更为突出;在学校组织与社会的评价体系上,娴熟于关系策略的校长和教师不仅被冠以“能人”“会办事”“能干”等荣誉,而且还会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和非正式权力。这些“关系行为”在学校组织中的泛滥,导致其运行的诸多困境和规章制度的异化。在一定程度上,发达的关系型权谋文化导致组织内耗,影响了组织整体运行的效率;“关系行为”在学校层面以及学校内部的发展导致了“中层势力”和政策执行中的“共谋行为”[1]。而以校长为核心和代表的学校组织中,校长的“过度关系行为”表现的最明显也最突出,成为确保学校组织运行的公正性和学校规章制度权威性的主要障碍。当问题与学校的规章制度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经过自身权衡利弊,往往弱化制度,提升情感的力量和作用,这种非正式的行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规章制度的顺利执行,使学校组织正式制度成为一个仅供摆设的“花瓶”,由此影响了学校组织的运行效率与公正性,导致了学校生产了公共事务的“不平等”性。
二、学校组织中“过度关系化”现象的分析
学校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和部门是不能大量自我生产教育资源的组织,其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基本依赖学校以外的环境提供。在学校组织的运行中,无论是正式权力的获取与行使,还是各类资源的竞争与分配,主要有两条途径:一个是组织制度规则所设定的正式途径,另一个就是通过私人关系网络所形成的非正式途径。
根据新制度主义学派的观点,学校行政人员担当“公益人”和“中立人”的角色,在执行学校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做到不偏不倚、公私分明的执行政策、行使权力、分配资源及处理其他一切与学校发展有关的公共事务,从而维护学校行政组织运行的公正性、效率及合法性。但是,公共选择学派的研究表明,学校组织中的行政人员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公益人”或者“中立人”,他们同时还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只要有机会,他们就会在组织中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由于正式制度规则对每一位教职工和学校行政人员提供的机会是均等的。因此,如果严格按照组织规则运行,那么,就能够有效约束个人在组织中的行为,有效地屏蔽个人的私利诉求。事实上,个人在制度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应声虫”,他可以根据自己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把握,灵活的执行,打破正式规章制度的均等性,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程度需求的行动方案,这就形成了组织中非正式的私人关系网络,它为满足个人的自身需求提供了机会和路线。如果从社会网络学派的功利主义视角来看,非正式的关系网络就成为旨在提高个人或团体功利性需要的一种效率机制。按照著名社会网络理论家博特的命题就是:“如果一个人能够成功的运用网络,他的生活机遇就会大大改善。”[2]因此,学校组织的运行在本质上就表现为组织制度的合法性机制与关系网络的效率机制之间的竞争。从这一角度来看,持续而顽固存在的“过度关系化现象”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释,它表明在当前的学校组织运行中,组织制度在与关系网络的竞争中并未占据优势,相反,关系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僭越了组织制度,从而形成了“过度关系化现象”的滥觞。那么,为什么关系网络的效率机制能够在竞争中僭越组织制度的合法性机制并占据一定的优势呢? 这就涉及到竞争双方各自追求的目标、约束条件、成本等因素。
1.学校组织和个体(或小团体)目标的差异
按照新制度主义学派的观点,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不是建立在功利性或实用性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社会广泛承认的逻辑基础之上。因为利益的变化总是要远远的快于制度的变化,如果制度建立在功利性的基础上,那么,这个规章制度肯定是多变的和不稳定的。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也认为,制度必须建立在人们都能够接受的基本理念的规范之上。而建立一个“公平、正义、民主、责任”的学校组织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基本信念和共识。因而,现代学校组织的合法性必须是建立在这些被社会广泛认可的“共识理念”的基础之上。那么,相应的,当代中国教育制度环境的合法性机制就要求学校组织要严格地服从国家设定的各种教育制度,有效地执行政府教育管理部门的政策安排,公正地行使教育权力,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并处理各种有关教育事务,从而维护社会的教育利益,为公众谋福利。因此,学校组织追求的目标是其教育性、正义性和整体的效益。这一目标决定了学校的制度安排必须首先把组织内外的各种资源竞争设定在维护学校教育公平和整体效率的目标上,其次才考虑学校内部个体或团体的效率。
然而,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学校组织中的个人或团体追求的目标更注重自身的效率。他们在进行组织资源的竞争时,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因为能否在组织中更快更多的获得资源,这决定着他们的权力地位和可支配的资源。因此,组织制度所设定的目标就与个人或团体追求的目标表现出了差异,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竞争关系。个人或团体只要能够找到一个更为有效的达成自身目标的途径,那么,他们总会千方百计的突破制度规范,把组织目标束之高阁。关系网络一方面作为一种直接服务于个人或团体的效率机制,另一方面作为中国社会获取资源的惯习方式,在当前学校组织的制度环境下,相对于正式制度的合法性机制,关系网络的效率机制对个人或者团体的目标达成显得更为有效。首先,对于教师来说,如果他能够与资源分配者建立良好的关系,那么他就有可能更快更多的获得所需的资源,这相对于严格遵守制度规则来说更为有效。其次,从学校组织的内部运行来看,校长要想让自己的决策和指令得到有效的执行,实现原初的设想和计划,通过建立忠诚于自己的私人强关系网络要比依靠仅仅是工作关系的弱关系网络有效得多。最后,从学校组织的外部运行来看,校长面临着争取各种资源的压力。这些资源主要来自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拨付和授权,如果仅仅依靠正式的科层组织体系来获取资源,那么无论从量上还是从效率上都远远逊于依靠关系网络为辅助手段所取得的效果。
因此,在学校组织的运行中,由于制度合法性机制所设定的目标与学校中个人或团体追求的目标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为组织中非正式的关系行为产生提供了空间。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价值目标的不同,合法性机制追求的组织公正优先与个人或团体追求的的效率优先有着根本的矛盾,如果无法平衡与调和这种矛盾,两者的裂痕越深,那么组织中非正式关系行为就会越多;第二,在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学校组织,合法性目标存在着很大的模糊性和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而个人或团体的目标却是清晰而具体的(权力或资源) ,这种差异进一步的拉开了两者的距离,这种距离越大,那么组织中非正式的关系行为就会越激烈。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的目标差异为学校组织中的校长大量运用非正式的关系行为提供了空间,从而造成关系行为在组织内的过度发展,产生了“过度关系化现象”。
2.“自上而下”的政策和制度约束力不断衰减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知道,正式制度的合法性机制维护的是组织的公正和整体效益,而关系网络追求的却是个人或团体的私人效率。这两者存在着价值目标的冲突,这种冲突如果不能够有效地调和与制衡,就会动摇和损害组织的合法性基础。为了维护组织的稳定和发展,加强制度建设,把非正式行为约束在制度范围之内,最大程度地降低其对组织合法性的伤害就成为必要的手段。
在我国具有集权特征的教育组织体系中,确保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加强教育制度建设始终是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导话语和核心命题。学校组织作为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础部分,其制度改革与建设的动力主要来自上级政府。从各级政府来说,由于学校组织的特殊地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如何制定有效的制度规范来约束学校组织的行为,使其能够公正地行使权力,不偏不倚地执行既定的教育政策和制度安排,从而维护整个教育体系的合法性,就成为政府的重要战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上级政府的目标就是运用合法性机制尽可能地约束学校组织的各种行为,以使其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维护自上而下的教育科层体系的完整性。但是,事实上,上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组织的制度约束效力却往往是递减和无力的。这一方面是因为科层制本身有着权力自主化倾向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是因为科层制等级链条所带来的制度约束效力的递减规律。
首先,学校组织总是有着摆脱上级控制、扩大自主权的内在动力。这一点,韦伯曾有过论述,他认为,科层制权力总有着不断扩张的倾向[3]。因此,从学校组织的立场来看,他们总有着弱化合法性机制的冲动。这种冲动就形成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学校组织之间的潜在竞争:一方面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不断强化合法性机制,一方面是学校组织想尽办法弱化合法性约束。由于学校组织处于教育行政科层制的最低链条,所以它们无法对制度或政策有更多的发言权,但这并不代表学校组织就是完全被动的。我们知道,任何制度和政策在本质上都是要有人来执行的,所以,学校组织虽然无法在正式制度层面改变合法性机制的束缚,但它们可以运用行为的灵活性来应对,从而对合法性机制进行“变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制度的约束效力。
其次,中国教育组织体系是一个自上而下多等级链条的科层结构。发自上级政府的制度或政策,经过若干个环节,当到达学校组织时,一方面会有部分信息失真,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由于学校组织距离制度发出的中心点较远,所以约束效力与监控的力度会逐渐的减弱。这为学校组织组织内外过度运用关系网络竞争权力和资源提供了条件。例如,许多学校领导认为“天高皇帝远”,所以并不把政府的一些制度安排或政策放在眼里,造成了学校组织的“土皇帝现象”。而学校组织组织行为的监控机构由于与学校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利害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往往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谋行为”[4]。这导致中央政府对学校组织的制度约束力进一步减弱。制度约束力的减弱就为学校组织官员追求个人或团体利益的非正式关系行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空间,从而形成“过度关系化现象”。
3.学校组织中行动者计算行为成本
成本是任何一种理性行动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学校组织中的教职工和教师在行动中也计算和考量成本和效益。在学校组织组织中,之所以关系行为会过度发展,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权力与资源的竞争中,关系行为比制度行为成本更低,成功的机会和效率更高。这一成本的比较是建立在学校组织所处的制度环境的基础之上的。
一般来说,制度作为维护科层组织合法性的“宪章”,它主要是对组织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这种约束包括两个方面:激励和惩罚。通过激励与惩罚的设置,制度试图排除组织中个体的自利性行为,使其能够与组织的整体目标保持一致。但是,对于组织中的个体行动者来说,制度化的途径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这一成本包括行为者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竞争成功的机会等。如果制度化途径的成本过高,那么行动者就会采用非正式的关系网络途径。这一途径也是要付出成本的。首先,建构关系网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物质等投资;其次,运用关系网络总会在某种程度上与正式制度相背离。这种背离包括三种情况:绕过制度、变通制度和违反制度。绕过制度主要指利用制度的漏洞,变通制度主要指利用制度的模糊性和弹性。这种背离一旦被发现,就要承受相应的惩罚,这种惩罚是一种预期的成本。那么,在组织的运行中,行动者具体采用哪种途径就涉及到成本比较的问题。如果行动者认为在目标达成的预期中,一种途径的成本低于另一种途径的成本,那么,他就会倾向于采用该途径。
在学校组织的运行中,由于正式制度在具体目标和操作规则的设置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例如在学校领导的选拔中所规定的考核标准“德、能、勤、绩、廉”中,除了“勤”具有可操作性外,其他的都是很模糊的,“德、能、绩”的评判最终控制在主要领导手中;再加上权力高度集中的科层制结构,这实际上使竞争的成功机会控制在主要领导手中,比如教育局长、学校校长手里。他们是否能够真正严格按照制度处理事情,取决于他们自身的品行或者监督惩罚机制的是否有效。由于组织中的个人都有追求私利的倾向,这使依靠道德贯彻制度原则的可能性大打折扣,因此必须依赖监督体系的控制。事实上,现有的学校组织的监控体系却是十分苍白无力的。例如,学校干部流动机制中的能上不能下的制度安排使之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内部化的监控制度安排使其形同虚设;自上而下的监督存在着递减效应;自下而上的监督缺位等等。监控体系的不健全,惩罚机制的不完善,这些都使背离制度的行为成本较低。因此,对于上级领导来说,一方面由于下级竞争成功的机会控制在他们手中,这就使得建立忠诚于他们自己的关系网络变得极为容易,也更符合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违背制度的成本较低,这就使得他们在制度成本和关系网络成本的比较中,认为关系网络成本更低,带来的收益更大,也就更倾向于运用关系网络的途径。对于下级来说,由于上级倾向于建立自身的关系网络,因而运用正式制度途径的竞争成功几率较低;而运用关系网络,无论成本高低,成功几率都会提高,这对于下级来说是最大的收益。在这样的条件约束下,下级预期运用关系网络的成本还是低于制度成本,因而也就更倾向于运用关系网络。
从成本比较的角度来看,在现有制度条件下,由于学校组织官员违背制度的成本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过度关系化行为的泛滥。比如,某个校长要提拔学校的一个中层干部,现有甲和乙两个人竞争同一个岗位。一般情况下,会有如下几个结果,一是甲和乙同是内圈的人,根据关系的强弱决定这个岗位的人选;二是,甲是圈内人,而乙是上级主管部门某个重要领导推荐的,那么,校长会考虑利弊得失和自身的利益。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最后人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成本收益比较命题:在自上而下的科层组织中,背离制度的成本越低,过度关系化行为就会越发达。
总之,由于正式制度与关系网络在价值目标和具体诉求上的差异,这使关系行为突破制度规范具有了可能性;在当下的集权式的自上而下和封闭性的教育管理体制下,使得正式制度的约束效力递减,这也就导致背离正式制度的行为成本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关系行为在权力与资源的竞争中就具有了相对优势,因而也就突破了制度的规范,不断地发展,形成了组织内过度发达的关系策略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最终导致了学校组织组织中的“过度关系化现象”。
三、学校组织中“过度关系化”现象治理机制的构建
研究表明,组织中适度的、亲密的非正式关系网络能够为组织成员提供心理和精神支持,从而增进组织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但是,“过度关系化现象”却给学校组织科学、有效的运行带来了诸多的弊病。首先,“过度关系化行为”是个人或团体运用关系网络这一效率机制追求私利,从而导致组织内派系林立,权谋文化发达,使协调成本增加,组织内耗严重,最终一方面导致组织的整体无效率,另一方面损害了学校组织的合法性基础。其次,从宏观上来看,“过度关系化行为”使公权力演变为“私权力”,使来自国家代表普遍性原则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经过学校组织的执行转变为特殊主义原则下的支配,从而损害了自上而下的教育体系的权威与合法性,也弱化了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的双边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育系统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是近年教育屡遭诟病的原因之一。因此,对“过度关系化行为”进行有效的治理,就成为当下中小学组织改革中的重大课题。
从组织制度与关系网络的竞争逻辑来看,对于学校组织“过度关系化现象”的治理,其基本思路是寻求关系行为与组织制度之间的平衡,即把关系行为限定在一定的组织制度范围之内,一方面能够保留人际关系网络的优点,使学校成员获得情感与精神支持,消弭理性科层组织对人精神和情感的异化;另一方面能够使普遍主义的正式制度规则得到有效的执行,维护学校整体性的公正和效率,从而保持科层制的内在品质。要实现这种理想的平衡状态,就必须改革科层一体化下的学校制度体系和结构。具体说可以做以下的尝试。
第一,校长正确认识权力以及科学用人。在中国人的社会互动和人际交往过程中,作为一种待人接物的行为规范,人情是至关紧要的、至上为先的;与理相比较,人情的意义、价值和作用都大于理、重于理、超越于理。所以,林语堂曾说:“中国人是把人情放在道理的上面”的。[5]在中国人建立和维持关系以及交往的过程中,人情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情实际上是中国人在与他人发生交往、建立关系的活动中所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范准则,它决定了与谁交往、以何种方式交往以及建立和维持什么样的关系。所以,这种情理至上,关系至上的存在,要求校长要遵循这一逻辑,不断的调整自己,在充分发挥自己正式权力的同时,要学会运用手中的非正式权力,以确保学校绩效的最优化。校长还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并且能够融入到人情关系网落中,为自己的学校管理所用,为自己的权力有效行使所用。同时,校长要运用手中的权力学会调和各种人际关系网络,在这个以本学校为单位的宏观的人际关系网络下,争取正确引导到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来。
第二,校长要正确地处理理性和非理性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在组织运行中的作用。以理性为支点的政策和制度给校长行使权力提供了赖以存在的刚性条件和基础,以及学校组织系统良性运转的硬件系统,那么,以情感为主的非理性因素则给校长提供了行使软权力的必要土壤,同时也为这个系统提供了与此相适应的软件系统,它使这个系统能够具有了使其灵活运转的高性能的润滑剂和人与人之间、人组织之间的黏合剂。组织是理性的,人是感性的。人是情感性的动物,其行为表现具有非逻辑性,无规则性、盲目性、过激性等特点。所以,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常常表现出了处理问题时“并不仅仅严格按照事实或逻辑来采取行动,无论在什么地方,完全理性合乎逻辑支配行为的人几乎找不到。”[6]霍桑实验更清晰地说明,人的思想和行动更多的是由感情而不是由逻辑引导的。鉴于此,校长在行使职业权力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在运用情感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事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注意尊重教师的感情,采取各种措施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建立学校组织内部间的平行监督机制和强化上级监督的制度约束。要改变组织内部制度约束和监控形同虚设的现状,需要我们着手改革当前的自上而下的科层教育组织体系,促使教育管理体系的扁平化,推动组织制度与政策的决策、执行、监督分离,保持其适度的结构功能分化和独立性。这能够保证学校组织内部的平行监督和制约,弱化资源的过度集中,从而改变主要领导的独断性、自私性倾向。同时,要健全自上而下的学校监督机制,强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学校监控的能力。
第四,建立家长、社区人士等参与的学校组织民主决策机制。首先要推行校务公开,打造“金鱼缸学校”。所谓“金鱼缸学校”即特别强调极高透明度的民主化管理的学校。改变科层体系的秘密化倾向,使地方民众能够有权利获得正式的制度规则或政策;其次要使地方民众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和资源的分配;最后要使地方民众在对学校有意见时能够向独立的裁决机关进行投诉。由此,在这种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平行的立体监督体系下,能够保证学校组织制度或政策的有效执行,抑制以追求私利和个体效率为目的过度关系化行为的泛滥。
参考文献
[1]周雪光. 基层政府组织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J]. 社会学研究, 2008,(6).
[2]周雪光. 组织社会学十讲[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3][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M]. 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4]周雪光. 基层政府组织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J]. 社会学研究, 2008, (6).
[5]林语堂.吾国与吾民[M].台北:台湾综合出版社,1976.
[6]苟欢迎,蒲晓晔. 梅奥与管理中的非理性[J].管理学家,2006,(9).
(文见《教育发展研究》2011年第7期,正式发表时略有调整和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