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协作的互惠原理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日期:2013-11-11 9:30:00 人气:
杨甲睿 黄甫全 / 华南师范大学现代教育研究与开发中心(广州 510631)摘 要:伴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大学教师教育改革的合流,在院校协作运动的不断发展中,人们通过努力,相继超越了独立机构的分离对立矛盾和卖家模式的单向服务局限,逐渐生成与建构起了院校双方共存协变的互惠原理,以彰显院校协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与提升学生学习结果的价值诉求。许多研究文献探讨了这一互惠原理的丰富内涵,明确主张院校协作的互惠目标是相互革新,互惠主体是双重主体,互惠内容是主题活动,互惠机制是相互服务。院校双方只有通过创用多种有效的互惠策略,诸如培养互惠意识、建立互惠信任、组织互惠交流、加强互惠投入和彰显互惠效果等,才能滋养和推动互惠性院校协作文化的不断成长与发展。 关键词:院校协作;互惠原理;相互革新;专业“学训研”共同体 随着教学专业化逐渐向纵深发展,一方面促成了职前教师教育与在职教师培训的一体化,另一方面引发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大学教师教育改革的合流,于是聚焦于学生学习提升与教师专业发展的院校协作运动悄然兴起并不断发展。院校协作(university-school collaboration),亦称院校伙伴关系(university-school partnership),是大学教育院系与中小学幼儿园(即学校)作为伙伴以协作方式开展各种教育及其研究活动的一种理论与实践,其核心涵义在于院校双方有计划地建立正式的、跨组织的和互惠的关系。[1]然而,已有的伙伴关系存在着诸多单向索取的现象。在一些伙伴关系中,改革的目标是学校而不是大学;在另一些伙伴关系中,大学是改革的发起者和评价者,其成果多服务于大学而不是学校。长此以往,这些院校伙伴关系就难逃不欢而散的结局。由此,教育改革者急切呼唤“学校和教师教育的相互革新(mutual renewal)”。[2]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在大量成功的院校协作案例中,互惠是最根本的特征,渗透在伙伴关系的方方面面,从而孕育起了互惠性院校协作方式。本文拟就互惠性院校协作的逐步兴起、主要内涵和有效策略进行初步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