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大学组织多元权力体制的构建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日期:2011-6-1 15:38:00 人气:

论我国大学组织多元权力体制的构建
董漫雪/丽水学院科技处 副研究员( 丽水 323000)

摘要:政党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是我国大学组织的三种主要权力形态。文章提出要妥善处理政党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建立起“小政府、大社会”理念下的大学组织多元权力配置模式,以及三权相互制衡的大学治理结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学术权力规制体系,形成以学术自由为基础的大学学术氛围。

关键词:大学;多元权力;构建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包括政党(党委)权力、行政(校长)权力、教授(教师)权力、学生权力等大学组织多元权力体制的构建问题。这不仅是我国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要求,更是国际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共同趋势。

一、多元权力结构是现代大学组织的重要特征

现代大学组织制度的发端可以直接追溯到中世纪大学,从其管理体制看,可以分两类大学,一类是“学生大学”,即由学生来管理大学,包括聘请教授和安排课程;一类是“教师大学”,以教授来管理学校。因此,中世纪大学内部的权力体制因其组织结构和目标的单一而呈现出以学者自治为主导的一元化的制度特征。在以后的发展中,大学职能不断扩大,大学逐渐从社会的边缘机构转向了社会的轴心,成为一种对国家政治、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特殊的社会机构。大学组织特性的改变直接导致大学组织内部权力结构的改革。在大学外部,出现了政府权力、政治权力和全系统学术权威人士的权力等“系统权力”,大学被纳入国家教育体制;在大学内部,随着大学规模和功能日趋扩大,大学组织结构变得复杂而多层级,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行政事务,这种现代社会“组织”的行政性特征的植入,使其必须朝着“高效”、“精密”、“科学”方向发展。这种以效率化为行动的追求目标,以严格的等级制度为依托的行政科层化管理,有效地弥合了学术组织“松散”特征所带来的组织的“无序”和“无效”运行,依赖于行政管理运行机制所形成的所谓“行政权力”也因此而成为现代大学组织内部的一种制度化的权力形式。总之,大学“学术性组织”意义嬗变,学术性组织力量弱化,行政力量逐步介入和干涉学术自由,导致学术权力不再是大学组织的权力中心。大学逐步形成了三种权力模式:以学术权力为主的欧洲大陆模式、以行政权力为主的美国模式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结合的英国模式。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现代社会的转型,影响教育活动的主导因素发生深刻变化,市场力量成为学术力量和政府力量之外的又一种重要力量。大量社会组织的广泛介入,多种利益主体对大学的作用和影响必然要求大学内部组织结构和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朝着“多元参与格局”的方向发展,政治权力、董事权力、官僚(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学生权力、市场经济权力等共同作用于大学组织,构成现代大学组织复杂而多元的权力体制结构特征。至于哪些权力是大学主要存在的权力形态或称主导权力,却是由各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及办学传统等的差异而不尽相同,例如,欧洲大学的学术权力与美国的教授相比要大许多,“在欧洲高等教育体制中,教授一直具有把地区性的寡头权力扩展到全国的能力。作为各国教育部中重要的专业人员群体,教授们有进入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各机关的特殊通道,他们是上层官僚和政客的重要成员”[1],美国大学教授的权力则被局限在一定的范围,教授的统治力量较为薄弱,而董事会和行政官员却拥有很大的权力,学校的重大决策,包括学校高级行政人员(包括校长、院长)和教师的聘任,学校的财产和财政管理,均属董事会的权限范围,校长是学校法定的最高行政首长,对董事会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宜,大学校长之下设有许多学校行政部门,高级行政人员协助校长处理学校大量的行政事务,因此,院校一级的行政权力也相当集中。

对大多数国家的大学组织而言,以教授(教师)为权力主体的“学术权力”与以行政官员为主体的“行政权力”是现代大学组织权力体制中两种最为基本的权力形态。至上世纪中期以来,各国大学权力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要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协调,并适应大学日趋复杂和开放的形势,创新大学权力体制,建立新型组织结构。比如,“美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主要方面,是使其在所有先进国家最混乱的高等教育系统变得更有行政秩序。25年来,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权力一直稳定地朝着加强院校行政领导的方向发展,一直朝着精心设计的大力加强上层结构的方向发展,这个结构包括联合大学的行政管理,……。”[2]而“欧洲大学模式目前面临着两个方面的改革:加强中层管理(强化系主任领导、强化院校负责人和院校长办公室的权力,强化地区性行政管理),同时削弱讲座教授和中央部门官员的权力” [3]

二、我国现时期大学组织权力体制的主要特征

由于文化传统和国家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大学的权力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大学的鲜明特征。

1.政党权力是我国大学组织的主导权力。

一般说来,西方国家的大学内部只存在二大主导权力,即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而在我国,由于国体的特殊性,建国以来,党在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中都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高等教育领域实行党的领导成为必然的选择。1949年以来,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变迁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校长负责制时期(1950-1956年)、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时期(1958-1977年)、新的校长负责制探索时期(1976-1988年)、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时期(1989年以来)。[4]由此可以看出,建国以来,我国大学内部权力体制改革始终是围绕着党委为代表的政党权力,与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权力而开展的一系列相似路径的变革。这一变革路径记录了中国大学内部两大主要权力系统的博弈过程,并最终形成了以政党权力为核心的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所谓的政党权力“其权力来源于完善的政党组织体制,并且常常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尤其在一党专政国家中,更是如此。”[5]因此,在我国大学内部,政党权力是制约其他各种权力的一种特殊权力。这种体制的存在是我国政治体制和社会形势的产物。

2、大学组织具有鲜明的行政集权化特征,并呈现倒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院系等基层权力缺乏。新中国成立后,在“全面学苏”方针的指引下,中国建立了一套高度集权的政府计划体制,党和政府全面掌握了控制大学的权力,这种集权化方式进而延伸到大学内部,不断挤压着大学各种内生权力的生存空间,大学日渐被行政化和意识形态化,从而使我们的大学组织结构具有严密的科层管理体制和行政等级制度,科层制的大学组织“其结构是等级性的,而且有与各种角色相一致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科层制的学校机构有一个缺点,即官僚制及其生存变成了它们自身的目的,而学校的目标却成了次要的东西”。[6]表现在机构设置上,不仅行政机构,相应的学术管理机构亦沿袭“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从校长到院长到系主任到教研室主任到普通教师,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组织结构,大学的核心职能——教学和科研也被涂上严重的行政化色彩;在权力分配上,学校行政机构决策管理所有事务,把行政机构的管理权限等同于学术管理权限。校部职能部门在学术发展方向、人员编制、课程编制、科研课题等学术问题上有较大的决定权,而最熟悉院系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机构和广大教师没有发言权,只是处在一种执行命令的被管理的地位;在人员管理上,不仅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比照行政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就是一般教学人员也要在工资、待遇上用行政职级来套;在管理方式上,由于校、院、系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下级官员更是习惯于按上级“官”的指示办事。一些“官员”虽然是“教授”,但更多的时候是凭着行政职位赋予的行政权力,在学校决策程序民主进程中,成为名副其实的行政决策人员。

3、以教授为主导的学术权力在组织结构形态上的弱化。由于中国传统政治体制和“学而优则仕”文化背景的影响,中国历史上一直没有形成学术权力参与大学管理的传统,学者更多的时候要依附于“官”权力而获取地位,缺乏学术上的独立性。尤其是建国后,新政权将高等学校教师的思想改造视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并将教师定位于“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工作者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校也作为一种社会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单位”组织而存在,其内部组织结构沿袭了这种“单位”行政体制的官权力特征,在“这种社会结构之下,国家除了采取直接的政治控制外,还通过对学校单位组织的资源分配和权力授予,拥有了直接控制单位组织的权力,并使单位组织依附于国家。……置身于‘单位’之中的教师由于完全依赖‘单位’而获取社会资源、权利、身份和合法性,其依赖性增强,而其独立性和自由人格便在获取‘利益’的过程中自动或主动丧失了。”[7]教师作为知识分子原本应有的独立性在社会高度组织化过程中,表现出对组织和权威较强的依附感与归属感。与此同时,大学组织政党权力与校长权力之间频繁的博弈斗争,更是几乎掩盖了大学组织结构中最为基础的权力形态——以教授为代表的知识分子的权力表达路径,学术权力屈服于政治化的威权成为必然。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发生了一系列广泛而深刻的变革,高等教育的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角色进一步分化,相应地举办权、管理权、办学权也面临着重组与重建。大学外部权力关系的变革必然会深刻地影响我国公立大学组织结构的变革和大学组织内部多元权力主体之间关系的重新构建。

三、中国特色的大学多元权力体制的构建

如前所述,受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影响,传统大学由主要追求学术目标,逐步转向追求多种目标,主导大学决策的权力也由单一的学术性、学科性权力,逐步转向包括政党权力、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其他社会权力在内的多种权力。布鲁贝克认为,随着大学的发展,“权力中心看来正从大学内部转到大学外部,从学术界转到公共领域,从大学历史上的特权和豁免权地位转到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地位”。[8]适应这一变化趋势,各国高教系统都在不断地改革和调整其内外部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模式,大学组织较之传统的模式已经和正在发生巨大的变革。就我国目前大学内部现行组织体制而言,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校——系”或“校——学院——系”等组织结构形式而形成的政党权力领导下的、行政权力为主导的、大学学术权力等其他各方权力共同作用大学组织的权力结构体系。政党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作为我国大学内部的三种主要权力类型,分别行使的是大学组织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它们有其各自存在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一般说来,政党权力关注大学办学目标和国家目标是否相一致,而行政权力看重效率和公平,学术权力则追求自由与平等的大学学术传统。如何构建多元权力相互协调和制衡的权力体制无疑是今后我国大学能否在世界大学之林崛起的关键之所在。

1、处理好政党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党政分开是针对目前大学组织结构中党政职能混淆、以党代政的现象而提出的。美国著名总统学者威尔逊最早提出了政治与行政的分野,他认为,“政府是政治家的特殊活动范围,而行政管理则是技术性职员的事情。政策如果没有行政管理的帮助将一事无成,但行政管理并不因此就是政治”。在我国大学中同样如此,政党权力是国家意志或社会要求在大学中的具体体现,决定着大学发展的基本性质与方向。大学党委的权力合法性,正在于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体现,是党的意志在大学组织中的体现。因此,大学政党权力应有利于党对大学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和引导,有利于大学贯彻执行政党和国家要求,管好路线和方针政策,确保党在大学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真正发挥党的总揽全局的作用,以使大学组织目标既不脱离政党的目标,又能达成组织活动的效率。而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系统则负责对大学全面管理。一方面,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系统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政策,协调大学与环境的关系并争取更多的资源。虽然随着大学职能的扩展,校长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新领域,但是其主要职责依然是为教师的教学和学术研究筹集必需的大量资金,同时延聘能够担任重要职务的人才,支持并保证他们的工作和活动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系统要协调大学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发挥组织的整合作用,激励有利于大学共同利益的行为,约束有违于大学共同利益的行为。

2、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理念下的大学组织多元权力配置模式。所谓“小政府、大社会”,是国内学者从有限政府论延伸出来的一个概念,是在批判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时期的所谓“全能政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它主张缩小政府职能,扩大社会自治功能,即在缩小政府职能和权力、裁减政府机构和人员的同时,把原来由政府管理的大量社会、经济事务交给个人、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去处理。现代大学既是一个多学科共同组成的学术机构,也是一个有鲜明等级层次的科层化组织,科恩、马奇和奥尔森形象地将这种学术化科层机构的权力运作称之为“有组织的无政府状态”(organized anarchy)。大学组织的这种状态使其更像是一个由“政府”(大学行政)管理下的由多利益团体共同组成的松散的“社会”(多学科共同体)。在传统的以中央集权和计划经济为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是由国家完全承担的一项公益事业,高等教育被当作是一种垄断性的公共物品,行政权力完全主导了教育资源的配置,这样一种政府权力配置模式延伸至大学内部,同样在大学内部形成了一种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模式和行政权力的路径依赖。而一旦行政权力系统极度地庞大,必将集行政和学术权力于一身,行政权力超越甚至取代学术权力、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便成为管理常态,“学而优则仕”取代了以张扬“学术自由、学术自治”为精神核心的大学组织文化特征。“小政府”意味着精干、廉洁和高效。它通过科层制结构优化配置各级各类权力机关,界定行政管理的边界,实施集权与分权相结合,以权力制约权力,它还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权力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沟通意识等,竭尽所能为学术活动搭建最好的平台,保障学术活动顺利进行。而“大社会”就是要将以往过分集中的行政权力重新配置,使大学组织权力主体多元化。“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一方面将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提升至最高的位置,公益、公平和效率成了行政权力矢志不渝的追求。另一方面,它以一种权力“让渡”的方式,将更多的权力“让渡”与“社会”(学校)中的每个个体,使“社会”(学校)成员广泛地参与行政决策以及行政行为的实施,最终形成行政主体的意志。“小政府、大社会”还要求“社会”中的每一分子都要改变对行政权力的依赖情怀,培养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权力义务的大学“公民”,“教授是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核心和灵魂,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既是大学的职责,也是教授的使命。切实履行这些使命,就要求我们的教授要有学者的良知和责任感,要有对学术的忠诚和热爱,更要有维护学术尊严的勇气和胆略。大学教授应该在坚守自己的价值观念和伦理操守的同时,以一种无功利的心态冷静而理性地审视大学和社会,从而促进和引领大学和社会的不断发展。”[9]

3、形成政党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三权相互制衡的大学治理结构。现代大学既是一个按知识与学科逻辑组织起来的学术机构,也是一个带有明显行政管理倾向的科层化组织,由此带来的问题便是大学内部多元权力配置,及其利益调整和相互制衡的问题。教授(教师)所拥有的对大学学术活动的管理和评价的“学术权力”源于大学组织的最本质特征——学术传播和发展的目标,它与大学组织的存在同源而生,同源而长,是一种最为原始,也最具有生命力的权力形态。如果现代大学没有这样一个权力形态的存在,大学学术传播和发展的功能将不复存在,大学组织的文化传统和内核也因而消失殆尽。而所谓的“行政权力”多数的时候是依托政府权威建立起的一种正规的官僚等级行政体制,这种体制明确把权力委派给官员和职位,有正规的协调规则,在招收用人、判断个人成绩和决策等等方面采用非人格性的准则。“这种官僚权力既不同于个人控制和学院控制,又不同于外行控制和感召力。行政人员主要从明确的地位中获得权力。”[10]这种由大学行政人员所掌握的管理学术的权力(行政权力)的存在是大学这个社会组织从社会边缘走向社会中心的必然产物。相对于大学组织与生俱来的内生性权力——教师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学术权力)的存在而言,大学行政人员所拥有的学术管理权力具有外生性特点,它既是基于大学组织的愈益复杂的结构形态的管理压力,更是基于外部的政治、经济力量的推动。由于大学或学院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学科,而各学科领域处于“相互割裂”的状态,因此,由来自各学科领域的教授们所进行的决策,必然是非集权的、松散的、软弱的。伯顿•克拉克就认为,学院式统治虽然是教授们管理整个系或学部、学院、研究生院和大学等组织最偏爱的方式,但由于需要进行长时间的讨论、协商和协调,往往难以应付环境变化对及时决策的要求,从而影响办学效率。同时,由于教授们的个人独裁,容易产生决策上的自以为是,形成以学者自治为主要特征的“自我服务”和自我满足倾向,从而影响学校与社会的沟通,导致大学与政治、经济、社会相脱离以及学术至上倾向的发展,大学日益成为学术象牙塔。韦伯曾在《作为职业的学术》的演讲中说道:“大学教师谁也不喜欢那些关于聘任的讨论,因为他们很少有愉快的经历。不过,我可以说,在我了解的无数事例中,毫无例外地存在真诚的愿望,要让纯粹的客观标准起决定作用。”[11]很明显,这里的“让纯粹的客观标准起决定作用”就是要让制度化的院校(行政)权力来管理类似于教师聘任这样的学术事务。布鲁贝克则更加诙谐地牵引出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在现代高等教育中挥之不去的联系,“高等教育越卷入社会的事务中,就越有必要用政治的观点来看待它。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交给教授们决定”。[12]因此,在大学内部权力格局中,若过于强化行政权力,势必牺牲学术自由,并可能影响学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反之,若一味依赖松散化的学术权力,则将会可能影响到行政效率与大学整体目标的达成。

就我国公立大学现行权力体制及其运行模式而言,大学组织结构中权力主体过多交叉,甚或是重叠,导致政党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三种权力长期处于利益失衡而无法实现权力制衡关系。在我国现行的大学组织权力结构中,书记可以兼校长、校长可以兼学术委员会主任、而更多的副校长、处长、院长都是各类学术性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因此,校务会更像是党委会,学术委员会、职代会等却更像是中层干部会。这样一种权力主体混乱的组织结构设置必然无法形成一种制衡的权力体制,而没有制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与异化。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其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也处在全球领先行列,而其公立大学自创建以来,一直延续着与美国社会制度比较相符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形成了董事会领导,行政人员和教师合作管理的多元权力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在美国,教师评议会和教师执行委员会成员都是非行政管理人员的教授,其领导或会议的召集人是由各个委员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尽管所有委员会没有最后的决策权,只能就讨论的问题向院长或校长提交建议,但建议一般不会被院长或校长拒绝。教授在大学治理中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也正是有了这种权力制衡的大学治理结构,才有可能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做到学术权力的真正落实,才能保障大学合作治理( shared governance)的实现。权力制衡的大学治理结构是解决冲突的组织保障。[13]笔者认为,我国大学组织多元权力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要形成权力主体明晰的组织结构,这样的组织结构应呈现出至少三条权力路径:一是从校党委书记到各党委部门的领导至院书记的决策权力体系,二是从校长到各个行政职能办公室的负责人到院长、系主任的执行权力体系,这个体系具有行政科层的直线等级的特征,三是关注学校学术发展事业的各种教师团体,从各系的单个教师到学院(或系)的学术性委员会到学校范围的委员会或全体教师大会的议事权力体系。这三条路径中的权力主体必须是极少的交叉,且赋予其与权力相关的相应的职责。这样一种多主体共同掌控其相关事务的方式与途径,既可以克服以科层制为主要特征的传统行政体制的集权化弊端,避免党政不分及行政权力的泛化,又可以克服学术性组织结构“松散”的“无政府状态”状态,避免学术权力异化为学术霸权,从而使大学组织结构更具弹性化、扁平化和多元化。

4、强化学术权力规制体系的建立,形成以学术自由为基础的大学学术氛围。大学是专门从事高深知识的传播、储存、鉴别和探索的组织和场所,专门知识在学院和大学中占支配地位,学院和大学的组织与权力围绕在专门知识的周围,因而学术权力是大学组织天然赋予掌握和控制高深知识的教授(教师)的一种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它是大学组织结构中最为原始的一种权力。而在现代大学多元权力共同存在的组织结构中,学术权力的正当行使及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大学组织学术环境的自由和学术制度的宽容,因此,学术权力发展的规制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加强大学学术权力的制度建设,要完善我国大学内部学术机构的职能。“制度是影响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支配现代社会的根本而又优先的力量。正是制度的这种根本性和优先性,才能真正持久有效地限制权力在其运行中的随意性和自我膨胀的本性。” [14]在我国公立大学,代表学术权力的各种委员会有校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为有效行使各类委员会的职能,既要不断完善、健全《高等教育法》以及与大学学术权力发展息息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还应制定明确的章程、议事程序和职权范围,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改变大学学术组织机构实际上虚设的格局,将学术问题的决策权回归相关学术组织,使学术权力在大学管理中享有真正的“发言权”,进而使教授及其团体真正能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地把自己融入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中,最终实现“教授治学”的目的。

加强大学学术权力的制度建设,还要加强以院——系为核心的学术权力机构的建设,使学术决策权力进一步下沉,这种模式有助于调动学术人员的积极性,并使学术自由得以保障。学术权力是扎根于学科专业的权力,它是自下而上行使的。伯顿•克拉克认为,在大学或学院的基层是承担特定教学任务的事业单位和学科共同构成的矩阵,教授们所属的学科领域是其权威的最终渊源。“由于高等教育的结构重在基层,它就特别有赖于在下层释放能量。” [15] “教授在其所在的学科内专断甚至专制地工作,同时他们又集合起来,平等地和部分平等地集体决定较大事项。”[16]美国大学虽然存在着鲜明的科层直线领导的行政权力体系,但其教授(教师)等学术人员参与学术事务管理权力依然得到很好的保障。美国的公立大学一般在大学层次设有教师评议会,学院层次设有教师执行委员会( faculty executiveboard) 。教师评议会成员来自各个学院的教授(主要是获得终身教职的副教授和正教授, 每个学院2名),由24 个部门委员会组成,涉及到大学教职治理的各个方面,如晋升与终身教职咨询委员会、学术申诉听证委员会、研究不端执行委员会、项目评估委员会以及大学财政预算委员会等。学院层次的教师执行委员会来自学院里的各个系的教授(包括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正教授, 每个系2名) ,其部门委员会跟学校层次基本对应。[17]在我国,由于文化传统和政治背景的影响,大学教授(教师)学术权力一直较为微弱。加强以院——系为核心的学术权力机构的建设,是切实保障大学学术权力的重要途径,通过院——系学术权力机构的建设,可以真正把学科和课程的调整和设置权、科研项目管理权、教师聘用权等学术、行政权力下放给学院、系一级, 使学院、系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让更多的同一学科的教师参与学术的利益表达。

一百年前从西方舶来的中国现代大学,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才逐步地发展起来的,因此,大学内外部的权力结构都呈现出一种与西方大学截然不同的发展轨迹。我们在分析和理解我国大学应然状态的权力结构的同时,更应该观照实然状态的权力现象,进而剖析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大学权力分配模式的可能路径。这样的路径只是对现实的一种理想状态的描述,但或许就是明天我们大学权力存在的现实状态。

 

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07CGJY024YBX)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编著,王承绪等译,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197页。

[2] [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编著,王承绪等译,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204-205页。

[3] [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编著,王承绪等译,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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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

[12]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8,第119页。

[13]蒋洪池,美国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冲突的案例探析[J],现代大学教育,2010(4)。

[14]赵春华,理念与制度:大学学术权力的法律规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7。

[15]迈克尔•夏托克编,高等教育的结构和管理[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38页。

[16]迈克尔•夏托克编,高等教育的结构和管理[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7页。

[17]蒋洪池,美国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冲突的案例探析[J],现代大学教育,2010(4)。

 

(文见《教育发展研究》2011年第五期,正式发表时略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