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思考
——以广州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调查为例
华南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培训与研究院 崔世泉 王红
摘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产品空间外溢性的特点决定了以流入地政府负责必然会带来供给不足的缺陷,需要中央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也需要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协作机制共同治理。流入地政府代理人内部,存在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的难题,需要进行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改变流入地政府不作为和逆向选择的现状。同时要积极探讨“政府购买学位”、“特许经营”“财政补贴”等公共财政投资民办教育的途径,提高民办教育质量,促进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质量和公平。
关键词:区域性公共产品 委托-代理理论 公共财政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权利和解决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2003年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确立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两为主”的原则。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同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流入地政府为其提供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条件,并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但实质今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就广州的情况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工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高,2007年底约为30%,2011年初这一比例上升到40%,不过仍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两为主”政策的要求,“两为主”政策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二是农民工子女家庭义务教育负担偏重,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策进展缓慢;三是民办学校和打工子弟学校成为吸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渠道,但和公办学校相比,无论在办学条件、师资质量上都相对较差。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困境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如农民工子女作为弱势群体,政治上缺乏利益表达机制、经济上受制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约束、文化上存在由农村文化向城市文化转型的困难等等,但更直接的原因还在于钱,在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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