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三个假设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教育科学研究 日期:2012-3-27 9:22:00 人气:
耿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教育部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签署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备忘录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均衡发展与大量社会热点问题(如择校、收费,如学校特色发展等)缠绕在一起,使得评估一个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均衡程度变得异常困难。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目标是通过办学条件的统一配置,使所有同类学校在同一基础上展开教学活动,使所有的孩子在任何学校都能享受相同条件的教育。评估一个地区的教育政策,如果其符合上述目标,则意味着该地区的教育政策是符合均衡发展要求的。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管理目标是通过对条件(经费、设施设备和师资等)薄弱的学校施行大力度的倾斜投入政策,使这些学校在办学条件上尽快与条件好的学校缩小差距,在硬件设施和师资队伍方面逐渐趋于统一。评估一个地区的教育行政管理,如果其符合上述目标,则意味着该地区的教育行政管理走向是符合均衡发展要求的。 至于如何让每一所学校都努力办出特色,努力提高质量,努力使本校的教育质量变得更加优秀,则是学校内部管理的事务,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宏观政策不是一回事,但也并不矛盾。 由此,可以通过以下三个假设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首先,假设一个“政策区域”(目前是“县”,将来应过渡到“市”,最终应是“省”)内的义务教育学校间毫无差异。理论上看,这并不是“均衡发展”所期望的政策结果,而是学校管理上的死水一潭,或学校文化品质上的千篇一律。这种现象说明教师缺乏基本的教学经验积累。综合起来则表明该地区的教育发展比较落后。 其次,假设一个政策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间核心差异超过20%(以学生的学业成绩为核心,综合累加教师、设备及其他差异)。理论上看,这属于典型的“不均衡”状态。该地区择校现象一定较严重,居民的教育满意度一定较低。但这主要说明的不是校长管理和教师教学的问题,而是政府的教育政策有了偏差,执行了以投入为核心的非均衡政策(没有对薄弱学校的投入倾斜)或反均衡政策(投入倾斜目标是条件已经很好的学校)。 第三,假设一个政策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核心差异在10%一20%之间。这个差异可称作“差异容纳标准”,其中,10%为一个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最高基准,即“标准的最高均衡度”,20%为一个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最低基准,即“标准的最低均衡度”。低于10%,就属于“质量”问题,即第一个假设情况;高于20%就属于“公平”问题,即第二个假设情况。 倘若上述三个假设成立,从义务教育法的角度看,则意味着一个政策区域内的学校之间 的差异,80%一90%的责任应由政府政策来解释,10%一20%的责任应由校长和教师的努力来解释。比如:一个地区的学校间的差异(如语文和数学的平均成绩)超过了20%的部分,责任一定在政府,而在20%之内的差异,责任就主要在校长和教师。 (文见《教育科学研究》2012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