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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校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的重大创新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光明日报 日期:2010-12-30 9:28:00 人气:

——访江苏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赵永贤

今年4月,江苏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联合颁发了《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全省高校产生强烈反响。日前,江苏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赵永贤接受记者采访,就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回答了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若干规定》颁布实施的背景?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领导体制几经变迁。1989年,中央根据当时的形势和历史的经验,决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从法律层面确认了这一领导体制。20多年的实践表明,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强化了党对高等教育事业的领导,体现了中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制度特征和办学方向,为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发展和基本保持稳定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证。

但在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过程中,由于认识存在偏差、机制不够完善、职责不够明确等原因,少数高校领导班子不够和谐,影响了整体功能的发挥。如何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运行机制,成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在第十七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要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抓紧制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我省出台的《若干规定》可谓顺势而为,应运而生,对完善高校领导体制的运行机制、提高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科学化水平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

问:制订《若干规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这一文件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运行机制方面有哪些新的突破?

答:《高等教育法》等法规性文件解决了高校领导体制的基本原则和框架问题,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则应对运行机制有一个清晰的勾画。总结多年来的实践,我们认为,作为一份规范高校领导体制的运行机制的规定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刚性的要求。如果实施细则仍然停留在对法规的具体阐释和细化说明上,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仍然闪烁其词、模糊不清,柔性色彩太浓,制度的实际效用就会大打折扣。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江苏此次在法律框架下出台的《若干规定》,明确界定职责权力,严格规范运行程序,在制度设计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一是定位的明确化。《若干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执行。”决策权与执行权的这种区分,意味着在高校管理系统中党委处于决策层,负有对学校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作出决策的责任;校长处于执行层,负有落实党委的决议、把党委的目标决策化为具体执行措施的责任。当然,校长除了参与党委决策外,在执行过程中,也有如何执行决策、如何发挥能动性的问题。

二是职责的清晰化。《若干规定》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党委书记的职责”。在《高等教育法》以及此前相关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了党委和校长的职责,特别是明晰了党委书记的职责,进一步科学界定了党委、党委书记、校长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委书记作为“一班之长”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有利于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运行机制。

三是程序的规范化。《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有关的议事程序。文件规定了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和程序规则,如“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交校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

四是要求的具体化。《若干规定》系统地提出了保障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效实施的6项工作制度与要求。明确规定党委和行政都要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如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每周至少应沟通一次等。这些规范性的制度和具体要求是形成良性运行机制的保障。

问:贯彻实施《若干规定》需要把握哪些基本内涵和关键环节?

答:《若干规定》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一、二、三、四、五、六”:一是认清一个根本目的:文件的根本出发点是强化党对高校的领导,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推动高校科学发展;二是把握两种基本定位: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执行;三是明确三种职责,即党委、党委书记和校长的职责;规范三个议事规则,即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四是凸显四个亮点,即定位的明确化、职责的清晰化、程序的规范化、要求的具体化;五是把握五组重要关系:即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党委和行政的关系、书记和校长的关系、正职和副职的关系、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六是执行六项制度:即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沟通制度、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我在这里特别强调贯彻实施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的几大关系:

一是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实行民主集中制,首先要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强调集中。凡按规定提交决策会议的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一旦形成,无论是谁,无论自己是否同意,都必须无条件执行。

二是党委和行政的关系。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制度框架下,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这是我国高校领导体制的最基本、最显著特征,也是中国现代大学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党委在高校的领导核心地位,体现在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党委与行政的关系上。党委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全面负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这两个方面是有主次的。“校长负责”是以“党委领导”为前提的,党委和校长、党委和行政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是一种制度性规定。

三是书记和校长的关系。这是我国高校领导体制中最难处理好的一对关系,也是最容易引发矛盾的一对关系。从管理学的原理来看,一个组织必须要有一个领导核心,而且只能有一个领导核心。从这一领导体制的内在规定来看,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既然党委在高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作为党委领导集体“班长”的书记,理所当然应该担当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我们明确提出“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执行”,出发点就在于理顺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明确党委书记和校长的不同定位。

四是正职和副职的关系。正职和副职在班子中都是领导集体中的一员,但在管理层级上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正职在领导集体中处于主导地位,副职是正职的助手,处于配角地位。正职最重要的职责是把握目标、掌控全局,不要把大量的精力花费在琐碎事务上。副职要当好正职的参谋和助手,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正职开展工作。班子成员之间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沟通、协作共进。

五是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在工作运行中,必须处理好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分工是合作的基础,在分工的同时要讲究合作,分工不是“分家”,分管不是“独管”,个人分管工作都是全局工作的一部分,班子成员需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这是增进团结、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保证。

问:《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江苏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有何意义?

答:我省此次颁布的《若干规定》,是规范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高校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制度成果。我们要以颁布实施《若干规定》为契机,推进江苏高校领导班子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江苏高校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高校领导干部是高校事业发展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我们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切实提高高校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高校领导班子的办学治校能力,努力把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善于领导高校科学发展、团结奋进的坚强领导集体。

(文见《光明日报》2010年12月18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