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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导招生话语权亟待扩大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中国教育报 日期:2011-3-23 14:10:00 人气:

厦门大学考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郑若玲

●要想选拔出科研素质好、培养潜力大的生源,博士生导师理应在生源选拔中享有更大的话语权。这既是对博士生导师学术权力的落实与尊重,也与教育规划纲要中“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精神相一致。

●不排除确有少数博导存在权力寻租等不良招考行为,但绝大多数博导还是有基本学术自律,并以“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为人生之乐的。招生制度建设如果一味地强调“防腐”,对教授治学态度缺乏基本信任,只怕导师们终因“无权力可言”和“无英才可教”消极怠工,进而影响博士生教育的成效。

据报道,武汉大学2011年的博士生招生选拔模式新增了一项“入学考核”。此举意在充分发挥博导在招生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不拘一格选拔出有培养潜力的优秀生源。作为博导队伍中的一员,本人深感导师招生话语权的缺失是博士生培养质量提升之桎梏,不禁欣喜于武大的创新之举并为之鼓呼。

1981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始进行有计划的博士生招生工作,迄今已走过30年历程。与硕士生招生进行全国统考不同的是,博士生的招考工作完全由招生单位自主进行。招生时间、招生次数、考试方式、考试科目、命题、施测、评卷、复试、录取及调剂等,全部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招生单位因此享有极大的自主权。

然而,与招生单位享有极大自主权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作为博士生教育与培养的灵魂人物,博士生导师在招生选拔中却鲜有话语权。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博士生复试资格常常被初试的外语成绩“一票否决”,不少学术能力或潜质不错、导师中意的考生,因外语成绩未达线无法入围复试;其二,考核形式单一,重考试轻审核,虽然有初试和复试两个环节,但初试仅为笔试,复试也主要依据考生面试表现来打分,其他方面的能力与素质基本上未被纳入考核视野。考试分数的划线和考核形式的单一,使博导在招生中很难取得应有的话语权。

与我国博士生招生选拔采取由各招生单位统考模式不同的是,西方主要国家多采用申请审核入学制。例如,在美国和加拿大,除法学、商学以外其他学科的博士生招生,申请者只需参加由美国民间考试机构ETS(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主持的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海外学生还须提交托福等成绩),学校根据申请者的考试成绩、推荐信、个人陈述以及一些能证明自己学术资质或能力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后确定录取资格;德国的博士生招生也没有统一的入学考试,基本上由导师自主决定,导师通过面试来考察申请者是否值得培养;英、法等国也实行类似的申请选拔制。

我国博士生招生之所以采取各单位统考,除了受漫长的统一考试历史传统影响外,一个重要原因是防止人情介入。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由于博士生录取没有像美国GRE那样的统考成绩为凭,用“硬碰硬”的招生单位统考分数而非推荐信之类的“软材料”作为博士生录取依据,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许多质疑与麻烦。即便一直以来实行招生单位统考的模式,尚且招致“博士生录取黑幕重重”等不少非议与质疑,若实行申请入学,负面的舆论只怕会更多。

然而,这样貌似公平的招考方式,却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博士生教育作为学历教育的最高层次,与中小学、大学本科甚至硕士生教育都有很大不同,它关系到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以及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可见,博士生招生兹事体大,不容小觑。博士生教育的对象应该是学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培养潜质高的优质生源。在招生选拔时,不仅要考察其学术基础与基本素质,更要关注其研究经历与成果、创新意识与能力等。再者,由于博士生教育以科研训练为主,这一阶段的研究是一个充满艰辛、自主性很强的创新过程,若无浓厚的研究兴趣和良好的研究能力作支撑,很难取得有价值的创新成果。而现行的博士生招考仅靠几个小时内的笔试或面试,显然无法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也无法清晰判断其研究潜质与兴趣。结果,常常“选拔”出善于考试却不善于科研、令导师头疼的生源,造成宝贵的高层次教育资源的浪费。

鉴于目前我国博士生培养方式主要还是“师徒式”的导师负责制,笔者认为,要想选拔出科研素质好、培养潜力大的生源,博士生导师理应在生源选拔中享有更大的话语权,由导师或导师组依据其笔试和面试成绩,结合其研究经历、成果、获奖等各种材料进行综合评判。这既是对博士生导师学术权力的落实与尊重,也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精神相一致。

然而,受“不患贫而患不公”的社会心理、学术腐败事件层出不穷的社会现实以及诸如“甘德怀考博事件”等案例的影响,要大刀阔斧地改革博士生招考制度、切实扩大博导的招生话语权,实非易事。笔者认为需要在以下方面为之努力:

其一,建立信任。以往博士生招考制度建设的重心在“防腐”,想当然地把博导作为制造腐败、权力寻租的“假想敌”。当然,不排除确有少数博导存在权力寻租等不良招考行为,但绝大多数博导还是有基本学术自律,并以“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为人生之乐的。招生制度建设如果一味地强调“防腐”,对教授治学态度缺乏基本信任,只怕导师们终因“无权力可言”和“无英才可教”消极怠工,进而影响博士生教育的成效。

其二,健全制度。以往博士生招生选拔的录取标准较为单一,不符合多元的人才观和智能观。如今的考试招生改革越来越强调综合评价和多元录取,博士生招生选拔尤其需要这样的综合观与多元观。应允许高校试行和建立多元的博士生选拔标准与渠道,以便能“不拘一格选生源”,健全包括学校、院系、导师或导师组在内的多层审核制,并逐步扩大复试和综合审核所占比重。对于高水平大学的两院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高水平博导,应允许他们试行像武汉大学“入学考核”这样的招生方式。

其三,加强监督。制度执行的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透明和监督力度。公众之所以对“甘德怀考博事件”等中有关招生人员或机构持不信任态度,主要原因即在于招生过程不够透明。只有完善博士生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和过程公开透明,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畅通考生申诉和质疑渠道,保障考生基本权益,招生腐败才会像“无本之木”一样难以存活,博导招生话语权的扩大也才会有良好的社会认同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文见《中国教育报》2011年3月16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