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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促进终身教育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解放日报 日期:2010-11-23 8:57:00 人气:

市人大举行解读会,刘云耕参加

本市将立法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培训机构恶意终止办学、携款潜逃等现象将受立法遏制。市人大常委会昨天举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解读会,该条例草案将于11月10日至11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进入一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参加解读会。

近年来,本市终身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在终身教育机构建设方面,2010年本市设立了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同时又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开放大学,搭建起开放的终身学习平台。本市社区教育的服务平台也已基本建立。目前,在区县层面都成立了社区学院;在乡镇、街道层面,社区学校已经基本覆盖;在居(村)委层面,70%以上的居(村)委建立了教学点。

市教委主任薛明扬表示,本次立法以上海终身教育工作实际为出发点,解决急需破解的瓶颈问题,着力于“学校后”教育。《条例(草案)》规定,终身教育是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以外的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对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民、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老年人、残疾人等开展的成人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条例(草案)》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程序、准入标准、终止条件、资金监管等作了规定。为了防止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突然终止办学或卷款不知去向、损害受培训者的权益,《条例(草案)》设立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规定“本市建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主要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目前,市教委已经草拟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管理办法》,拟与立法同步出台。

对于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的民办培训机构,《条例(草案)》明确法律责任:“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纠正实践中存在的部分企业提取的职业培训经费集中使用在少数人身上的问题,《条例(草案)》还规定,“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职业培训经费总额的60%”。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禹鹏、王培生、杨定华参加。

(文见《解放日报》2010年11月5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