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经验及借鉴
苗月霞
研究发达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基本情况,可以为中国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评价,是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和水平的证明,是科学规范评价各类人才的重要手段。本文以日本职业资格制度为例,研究发达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基本情况,为中国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日本职业资格管理的主体
日本的职业资格根据其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资格、民间资格和公共资格(国家承认的民间资格)三大类。(1)国家资格主要是关系国家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其中技术资格由国家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单独管理,一般委托民间协会或团体组织实施;技能资格由劳动省综合管理,委托中央职业能力开发协会组织实施;(2)民间资格是由民间资格管理者自行组织职业培训和评价,并赋予相关资格证书,主要在国家没有进行管理的职业领域开展工作;(3)公共资格是民间资格中根据技能审核认证制度被政府认定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资格。
日本对职业资格获得者,通常是实行社会化和动态的管理。规定凡资格考试合格者,必须到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由政府发给相应证书,作为自行开业或单位聘用的法律依据。如技术士资格,在科技厅登记发证;建筑士资格,在建设省及所在都道府县内登记发证;医师资格,在厚生省登记发证。持证者进行违反有关法令活动时,就要受到处罚,如处以罚款、宣布若干年内停止使用登记注册证和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徒刑。
日本对资格获得者的管理与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是分离的。资格的获得是通过社会化考试,职务的获得取决于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与具备资格的求职者之间的协议。资格和职务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当然,资格管理部门也为获得资格者提供优先就业的机会。在日本,通过考试获得中小学教师合格证书的人,地方教育厅将向有关中小学校长推荐,但一般每推荐2-3名才能录用一名。
二、日本职业资格的取得与管理
在日本,专业技术人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也普遍采用考试方法。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起点资格考试,通过国家或社会学术团体组织。考试合格,可以取得独立工作或担任某项专业技术职务的起码的任职资格,通常在一些社会通用性强或职业性强的专业进行,如工程师、会计师、医师、律师、建筑师以及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教师等。二是等级考试。日本在个别专业也实行等级考试。如计算机应用软件专业,日本就分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系统分析员、系统监察员和计算机网络员五个级别的考试。
日本职业资格考试机构设在政府有关部门,如日本的技术士审议委员会和考试委员会设在科技长官厅内。审议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技术土考试的重大事宜,由15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任期两年。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的命题等具体事项,委员有350人,由科技厅长官任命。
日本的职业资格考试十分严格。首先要审查应试人的资格,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和工作成绩等。如在日本,医师考试应试人,要求是六年制医科大学毕业,经过一年实际工作。日本的职业资格考试的淘汰率比较高,一般为80%-90%。如计算机应用软件专业考试至今有20多年的历史,应考人数累计237万人,合格者才20万人,合格率为8.4%;技术士考试合格率为20%;中小学教师考试合格率为10%;博物馆学艺员考试合格率为20%-30%;税理士考试合格率为10%;律师考试合格率为23%。
以日本的公认会计士资格获得过程为例来说明。在会计职称上,日本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实行的是公认会计士制度。这种制度是日本公认会计士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的。日本公认会计士资格的取得,在全日本统一进行,由大藏省统管,一律经过考试合格,由大藏省颁发证书,方准予开业或参加会计事务所工作,而不是由各地方企业主管部门评定确定的。在日本,公认会计士很受企业界欢迎,会计事务所也成为一种比较有竞争能力的行业。
三、日本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西方国家的职业资格制度一般都有完备系统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日本也不例外,在律师、建筑士、教师等技术领域都有详细的法律条文。现代日本关于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的法规,大多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改革建立发展起来的。一般程序是先制定出“基本法规”,然后根据基本法规再逐步定出“派生法规”。
日本对职业资格考试在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做到法制化,以保证考试的权威和公正。1987年7月旧日本修订再版的《国家资格考试制度六法》,将日本国家资格考试分成三大类:一是公务员系国家资格考试,包括国家公务员、中小学教师、盲人聋哑学校教师、国家博物馆学艺员和统计员等;二是事务系国家资格考试,包括司法、会计、税务、律师等;三是技术系国家资格考试,包括技术士(相当于我国的工程师)、建筑士(相当于我国的建筑师)等。共涉及55个不同行业和专业,有法令36个。在这些法令中,对考试的目的,形式、内容、考试合格者的权利义务、违法行为的惩处办法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技术士法》将技术士考试分为预备考试(判定是否具备成为技术士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正式考试(判定是否具备成为技术士所必需的专业应用能力)。考试每年一次。只有正式考试合格者,才具备技术士资格。没有技术士资格者,不得盗用技术士名称或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否则要处以三万日元以下罚款。
日本的职业资格管理法规制定之后,常常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多次修改补充。例如《教员许可法》于1949年9月1日开始实施后,到1980年先后修改过15次,30年间平均两年就有一次修改,改动频率比较高。在法律的修改过程中,有些内容也会发生明显变化。
四、日本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对中国的启示
在发达国家,政府积极促使行业组织参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构,进行调查,根据市场需求设置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开发相应课程。由国家政府联合行业组织统筹建立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全面证明劳动者的个人技能,为劳动者的就业、再就业和再培训提供了—条简捷的途径。我国的职业资格管理缺少行业参与,难免会在某种程度上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职业资格证书应以职业标准为导向,它的核心部分是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以职业标准为导向的证书制度应适合职业市场的实际需要。新型的、以企业和雇主的需要为导向的职业资格标准,能够直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紧跟生产和技术的变化,有较强的生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才竞争国际化的潮流,职业资格在人才社会化评价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主要发达国家的政府都更重视对职业资格的统一管理,政府与行业协会合作共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政府职能主要是进行统一规划、行业监管和公共服务。我国应向发达国家学习,建立由行业组织参与管理的,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和证书授予为一体的职业资格体系,加强政府指导、政策支持,鼓励行业参与。
同时,还要努力实现职业资格管理的制度化。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重视职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基础,一般都有完备系统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在日本,关于律师、建筑士、教师等技术领域都有详细的法律条文。正是由于重视职业资格的立法及其规范管理,使得发达国家的职业资格制度步入高效有序的发展轨道。我国关于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才刚刚起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立法层次不高,影响了相关法律的执行效果。我国应制订完善的法律规范及管理规则,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政府要加强职业资格制度的立法工作,逐步形成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相衔接的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建立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职业资格证书法律体系,实现职业资格管理的制度化,为在全国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奠定法律保障基础。
(文见《国际人才交流》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