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与选择范围:美国开放入学政策比较分析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世界教育信息 日期:2011-7-19 9:01:00 人气:
西南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 罗娴 贺红风摘要:择校作为美国政府当前关注的重要教育政策议题之一,为教育改革注入了一股全新的动力,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公立中小学的教育质量问题。让家长参与子女学校选择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1776年英国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对教育的资助应该直接给予学生而不是与其相关的一些机构;开放入学(Open Enrllment)作为择校的一种形式,允许学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公立学校,是目前美国实施最为普遍的一种择校形式。从1988年明尼苏达州制定全美第一个开放入学法令以来,各州相继推行开放入学政策,至2010年,除少数州外,开放入学政策已在全美广泛实施。就开放入学的类型而言,主要是从法律效力和选择范围进行界定。依据法律效力的强弱,开放入学分为强制性开放入学和自愿性开放入学,在学校有招生空额的情况下,强制性开放入学必须招收提交入学申请的学生,而自愿性开放入学并不受法律约束,可以由学校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择校。开放入学按照选择范围划分为学区内选择(Intradistrict Choice)和跨学区选择(Interdistrict Choice),学区内选择只允许学生在所属学区内自由选择,而跨学区选择不受学区约束,学生可以在全州范围内自由选择。以下以纽约第四学区、马萨诸塞州、明尼苏达州为例。 (文见《世界教育信息》20111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