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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学教育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光明日报 日期:2012-6-4 15:23:00 人气:

丁相顺

今年是美国总统大选年。新一任美国总统将从两名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博士中胜出——奥巴马、罗姆尼都毕业于美国名校:哈佛大学法学院,都取得了法律博士学位。这两位具有同样法科背景的候选人之间的对决显得格外精彩,也引起了外界对美国法律教育的关注。

如果回顾历史的话,可以发现,美国历任总统中有26位是法律人出身,美国大多数州的州长、参议员、众议员都曾经担任过律师。法科背景之所以在美国政治中如此醒目,与美国治理国家的方式有关,也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有着重要的联系。

奥巴马、罗姆尼取得的“法律博士”的英文表述是“JURIS DOCTOR”,与我国的“法学博士”有很大的不同。这种“法律博士”的培养模式是只有完成了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教育后才能报考的三年制法律职业教育。

作为美国法学教育的主体,美国法学院招收的对象是毕业于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培养复合型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美国法学院教育的重点。这一制度使法学院的学生具有多样化的专业背景和一定的社会经验,而且普遍年龄也较大。

具体到奥巴马,他先取得了哥伦比亚大学的文学学士学位,在华尔街和芝加哥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才在27岁的“高龄”考取哈佛大学法学院。而罗姆尼则是在斯坦福大学、杨伯翰大学完成本科学业,并在法国传教以后才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的。

美国法学教育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是基于这样的理念:首先,法律是建立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上的规范,只有了解了社会和社会关系,才能了解和掌握法律原理和法律实务;其次,完成学士教育后再进入法科的学生普遍年龄较大,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原理,掌握法律技能。

美国三年制法学教育的核心训练内容是法律实务能力。这也是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密切的制度联系决定的。首先,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为会员的美国法律人协会(ABA)设置有专门的法学教育部门,负责批准开设法学院的申请,对法学院教育进行评估。其次,获得法律人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生才可以参加各州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再次,法学院的教授们大都是法律实务出身,具有职业资格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很多教授在教书的同时,还兼职代理案件。同时,美国法学院还聘请很多专职律师到法学院讲授课程,例如,奥巴马担任律师期间就曾经在芝加哥大学兼职教授宪法。

美国法学院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未来的法律从业人员,课程设计主要围绕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两方面展开。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成为实际的裁判依据,同时,成文法也需要判例作出司法适用解释,因此,如何分析判例就成为法学院教育的重要内容。为了让学生学习掌握浩如烟海的判例,教授经常在课前布置大量的案例阅读预习。一般来说,每个学生每天需要阅读一百页左右的案例材料,只有做好课前预习才能在课堂上听懂教授的讲课内容。

在大量阅读的基础上,教授进行启发式的授课,通过教授提问、学生回答的方式对案例进行分析,勾勒出案件的分析过程,这就是所谓的“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方法。为了便于教授和学生之间的讨论,美国法学院的教室多是以讲坛为起点的椭圆形设计。

在美国,法院采取对抗制的庭审模式。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完全平等,民事案件中,原告被告地位一样。这些都要求出庭的律师或者检察官具有很强的表达说服能力,要向那些担任陪审员的普通老百姓说明案件事实,解释证据,要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接受己方的观点和立场。这样,律师能否打赢官司,不仅仅取决于对案件事实的发掘和对法律的理解程度,而且取决于在法庭上的表达。因此,优秀的律师往往针对不同对象,进行不同风格的表达和演示。法学院也围绕这些要求开设课程和展开训练。

例如,法学院开设有法律写作课程来锻炼学生的书面说服性写作技能,法庭辩论课程和比赛则是训练学生的法庭表达能力。特别是自上个世纪以来,美国法学院普遍开设了模仿医科实习教育的“法律诊所”实习,学生在“法律诊所”注册后,就可以在担任专职律师的“诊所教授”的指导下,像律师那样受理案件和到法庭出庭。这种训练无疑对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培养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掌握了法律专业人员的表达能力,而这种表达能力往往又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比如应用在各种政治竞选的鼓动和演说中。

《光明日报》2012年6月2日 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