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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教育公平要寻找“最大公约数”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中国教育报 日期:2014-3-10 14:26:00 人气:

张 力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促进教育公平已逐渐纳入国家教育政策范畴,成为基本政策取向。促进教育公平发展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笼统提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有可能“吊高胃口”却不好落实,不太利于形成政府、学校、社会之间共识“最大公约数”,促进教育公平也须因地制宜。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系统总结了过去一年的进展和成就,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总体部署,对今年工作提出新任务新要求,强调以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公平发展为主旨,明确了教育资源向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的政策要点,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促进教育公平发展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一个亮点,我们可从三个角度来加深认识。

促进教育公平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基本政策取向。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正在向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奋进,人民生活水平逐步从温饱迈向小康,乃至更高水平的小康,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社会需求也显得日益突出。从今年“两会”情况看,各地群众期盼多集中在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现实利益问题上,而今后教育走什么样的发展路径,则是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若观察近年来党和国家基本政策取向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重点领域,其中,坚持教育公益性质成为教育决策的一个基点,促进教育公平也已逐渐纳入国家教育政策范畴,成为基本政策取向。多年来,党和国家始终强调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就是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这应是贯穿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教育内容的一条红线。

促进教育公平发展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当新世纪以来我国财政状况有所好转后,我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导向,都在更大幅度地指向教育公平,并努力使其法制化和制度化,逐步确立了政府促进教育公平的主体地位,在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弥补学前教育短板等方面坚定守住了底线,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运行成本更高、需求分化更多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我国将注定不会采取更加福利化的政策模式。促进非义务教育的公平发展,将坚持并健全以财政拨款为主、成本分担和多渠道筹资的投入体制。其中,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是保障国家对人才培养宏观控制力与教育公益性的基础;坚持成本分担和多渠道筹资,则是调动社会资源加快教育发展、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的客观需要。今后,政府将在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基础上,健全成本核定标准,稳定合理收费水平,规范收费行为,继续强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更好监测评估学校质量,通过制度维护办学者、学校或教育机构、教师、学习者的合法权益。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出的促进教育公平发展的举措,涵盖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充分体现了使更加公平运行的教育事业基本满足公民需求的重点。

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必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基本国情,我国地区、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不平衡状况,短期内还不能根本改变,因此,笼统提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有可能“吊高胃口”却不好落实,不太利于形成政府、学校、社会之间共识“最大公约数”,促进教育公平也须因地制宜。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要求及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今后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关键要在促进机会公平、公共资源配置公平、制度规则公平上迈开新步伐。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来看,首先,要求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再增长10%以上,使更多农家子弟有升学机会,发展学前教育,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本质是促进教育机会公平,目的是努力使每一个孩子有公平的发展机会;其次,强调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儿童营养状况,均是促进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公平的举措,许多政策已实施多年,今后还要加大力度、增强实效;再其次,明确积极稳妥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发展民办学校,加快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旨在促进教育制度规则公平,调动一切资源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中国教育报》 2014年3月7日 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