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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别再“乱花渐欲迷人眼”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中国教育报 日期:2010-9-13 8:49:00 人气:

中外合作办学:别再“乱花渐欲迷人眼”

【问题一】“我属于留学生吗?”

侯女士大学毕业后在宁波诺丁汉大学攻读硕士,并赴英国学习一个月,获诺丁汉大学硕士学位后到北京就职。工作3年,她无法落户北京。据有关规定,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凭护照和接收地人事部门证明在接收地派出所办理落户。但仅在英国学习过一个月的侯女士是否属于留学生?

【问题二】“能招合作办学的毕业生吗?”

魏先生是吉林省长春市一家合资企业的中方负责人,谈及中外合作办学,魏先生的第一反应是“合作办学,怕是野鸡大学”。他说,“咱们咋没见过哈佛、耶鲁搞过这种东西呢。在招聘员工的时候,招不招毕业于合作办学项目的毕业生,始终困扰我,主要是他们的学历的真伪、他们受教育的质量实在是让人‘雾里看花’。”

【问题三】“如何核实合作办学真伪?”

高考结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为很多高考成绩不理想的考生及其家长的首选,记者在一些中外合作项目的招生咨询会现场也发现,很多学校打着国外老牌名校的大旗,大肆宣传、优厚承诺。授予外国大学学位、与国际接轨等承诺,让人心动之余,也不由感慨真假难辨、无从选择。

截至今年4月13日,我国境内共有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1218个,从以宁波诺丁汉大学为代表的“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模式”,到以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为代表的“中外合作二级学院模式”,再到以“集美大学—美国库克大学合作办学项目”为代表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模式”,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百家争鸣,当然,取得了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百花争艳:中外合作办学遍及26个省份

从改革开放后,我国首次与美国、英国等国家开展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至今,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已经发展30年。目前,从地域分布看,我国举办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已涵盖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合作对象国和地区分布看,外方合作者主要来自经济发达、科技和教育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等,合作专业以管理学、经济学、计算机信息和机电工程类为主。

就学历层次来看,现有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本科项目为主,硕士学位项目次之,博士学位项目较少。在学位授予上,本科项目既有授予中方学位的,也有授予外方学位的,硕士和博士项目以外方学校单独授予学位为主。

就办学模式来说,主要有校校合作,由外方提供办学的课程设置、专业课和语言课教材以及证书,由外方派遣或招聘部分或全部专业和语言课教师;中方提供办学人员、办学场所、日常管理、基础课师资和证书;政府间合作,如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由上海市政府和欧洲联盟共同出资创办;学校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主要是我国高校与境外公司、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和组织之间的合作。

有专家指出,当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在引进境外优质专业、课程、师资等教育资源方面发挥了较为显著的作用:直接吸收了一定数量的社会资金和境外投资,拓宽了我国高等教育的筹资渠道;引进了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和专业,有助于我国高等教育专业机构的不断优化;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内容,有助于我国高校课程与教学改革的深化;从外方合作院校派任或面向国际聘请的优秀外籍教师,丰富和充实了我国高校教师队伍。

雾里看花:引进的教育资源水平参差

根据某网站的调查,公众反映的有关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引进的教育资源水平参差;外聘教师资质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有效管理;招生管理不完善;有些中外合作办学条件差,办学质量不高;学生认为高额学费交得不值;有家长反映不能取得外方学位,或者出国继续学习没有保证、承诺不能兑现,等等。
记者了解到,在2004年公布的“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名单”中,外方合作学校只有为数不多在其所在国排名靠前,属于世界知名大学的更少,多是规模小、名气不大的学校,甚至还有一些不被所在国社会、专业认证机构认可的“文凭工厂”和“野鸡大学”混入我国,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声誉。还有一些“标签型”的合作办学项目也较为常见,即国内的高校只在文凭和证书的授予上同国外学校合作,并没有实质引进国外教材,国外高校仅派一两名老师过来,99%以上的课程都是中国老师授课。
此外,一些实际办学者反映,在合作办学过程中,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合作办学在公益性原则与营利性动机之间矛盾突出,导致办学成本难以“阳光核算”以及经济收益“隐性化”等问题,也成为制约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瓶颈。

柳暗花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

记者了解到,尽管现有法规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但对于什么是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却没有进一步阐述,对于怎样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也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指导和支持。因此,完善政策法规、对我国不同类型高校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办法,从而推动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在区域和学科专业上的合理布局,成为迫切要求。

有专家指出,对于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来说,首先需要加强资质认证,建立国外高校资质信息查询平台。严把入口关,限制不具备资质的大学到我国合作办学,坚决杜绝“野鸡大学”和“文凭作坊”的混入。
其次,要完善质量评估体制,加强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目前,我国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体系还很不完善,社会上虽然有一些评估中介组织进行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但是都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

再其次,要建立从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外籍教师的资质认证和管理。

最后,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学位认证制度和学位证书认证平台的建设,及时查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利用非学历教育盲目扩大招生、滥发境外文凭的现象,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文见《中国教育报》2010年8月29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