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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 推进依法治教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中国教育报 日期:2010-12-10 9:17:00 人气: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 王茂根

目前,全国上下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本报与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一起,约请部分曾长期在教育部门工作的老同志、老专家,结合学习贯彻《教育规划纲要》,畅谈学习体会,敬请关注。

——编者

在《教育规划纲要》中,把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放在推进依法治教的四项任务之前,就是要继续解决好有法可依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今后10年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的发展目标,这是十分宏伟又十分艰巨的任务。

为了确保《教育规划纲要》制定的总体战略、发展任务和体制改革的正确实施和全面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了七大保障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推进依法治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框架,结束了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在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未来10年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要的法制保障要求来看,还存在很大差距,在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中尚需作出艰苦努力。

在《教育规划纲要》中,把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放在推进依法治教的四项任务之前,就是要继续解决好有法可依的问题。为此,《教育规划纲要》对教育立法工作提出了四项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一,修订正在实施的教育法律,包括:《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随着教育改革和发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解决,今天的教育发展局面与原来立法时的教育情况相比发生了很大改变;与此同时,在逐年积累起来的经验之上形成了许多新的行之有效的政策需要通过修法使其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这次全教会和《教育规划纲要》的许多重要内容,要经过修法吸收到教育法律之中,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变成国家意志,为依法治教提供锐利的法律武器。

第二,制定新的教育法律。这既是原有立法工作的继续,也是填补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空白,更是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教育规划纲要》十分明确具体地提出至少要制定五部以上新的教育法律,即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这是一项十分紧迫而繁重的工作。

第三,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在现有教育法律实施中,由于与之相配套的教育行政法规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出台,导致这些教育法律成为十分原则、过于抽象的法律条文,缺乏操作性,不仅使法律的权威受损,更根本的是使有法可依在一些问题上成为空话。如按《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应该出台的教育行政法规,有的至今还没有颁布。教育行政法规建设滞后,使相关教育法律的实施大打折扣,已经成为制约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

第四,制定地方性教育法律法规,对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间巨大的差异、民族自治地区的特点等,都决定了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通过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是符合国情、推进依法治教的有效措施,既有利于坚持法制的统一性,又能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和实际需要,照顾到特殊性。

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仅从中央层面看,10年内要修订6部教育法律,还要制定五部以上新的教育法律,再加上若干老的和新的配套行政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工作之重、时间之紧可想而知。如按以往教育立法工作来看,显然时间是不够的、力量是不足的,然而,事在人为,需要通盘考虑。

为了如期实现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工作,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首先应总结我国教育立法体制,扬长避短,在按立法程序办事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重复性工作,确保立法质量,加快立法速度;其次,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协调教育立法各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力量,统一指挥,按时间安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立法工作;再其次,以前立法中受非立法工作本身问题的影响而迟迟不能定的事情,需要按职权范围和分工,由相关部门或领导层早作决策,为立法工作扫除障碍。

(文见《中国教育报》2010年11月23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