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流动,一块烫手的山芋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科技日报 日期:2011-1-19 9:26:00 人气:
义务教育均衡的关键是学校均衡。学校均衡有三个方面:一是硬件均衡,即办学条件、教学设施、校园环境的均衡;二是软件均衡,即教师、校风、校园文化上的均衡;三是生源的均衡。在这三者中,关键的关键是教师均衡。 可以说,义务教育均衡的关键看教师,教师队伍能否均衡关键看流动,教师流动的关键是教师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教师流动是法律的规定2006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32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这一规定在尔后各地出台的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重申。例如,2008年11月北京市出台的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第四章第36条重申了这一条文。 2010年初,教育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中,这一宗旨进一步得到强调。 2010年7月30日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此的表述是完全一致的:“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第四章第9条)。 2010年1月31日,北京市教委主任刘利民向记者公布,北京市教师新学年开始区内轮岗。 刘利民指出:“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在本市的实施,为教师轮岗创造了条件”,“缩小教师、校风、校园文化上的差距是义务教育均衡的关键”,“教师流动将首先从区域内开始,教师从A校流动到B校,距离不会太远。” 他明确指出:“轮岗将不同于短期支教,各区必须保证时间周期,使优秀教师能够固化在轮岗学校”。他还表示,“在教师轮岗取得一定经验后,将适时启动跨区轮岗”。 他还谈到,北京市已建立了如中小学办学标准等一系列标准,以监控和确保本市义务教育2012年在全国率先实现均衡发展。 应该说,刘利民对于教师流动做了科学全面的阐述。而今刘利民已荣升教育部副部长,这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利好消息。 教师流动势在必行全国各地不少地方在教师流动上有了作为。如江苏已经在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规定,每年流动15%,大体6年内教师流动一次。除了江苏省,比如武汉市、比如长春市、比如河北省等等对于教师流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沈阳市自2004年就已经开始教师流动,虽然目前搁浅,它仍然是全国最早实行流动的城市,取得一些宝贵的经验。 就笔者最近走过的几个地方(如上述江苏省、武汉市、沈阳市等),可以看到教师流动势在必行;但是也看到在一些地方对此讳莫如深,把它看做烫手的山芋,制定了非常保守的数字,比如每年流动3%以下(照此比例,教师流动一轮,需要33.33年),比如以短期支教或者其他不涉及本质的“形式”代替流动。 尽管如此,在一些人们视若畏途的教师流动上,仍然可以看到教师流动的积极意义和教师的热情。北京市一位优秀教师表示,如果待遇不变,她愿意从所在重点校流动到旁边的薄弱校去;北京市朝阳区接到流动到薄弱校的校长表示,“校长是块砖,哪里需要往哪里搬”。在青岛市市南区,两位名望高的校长愉快地到了普通校履职,在新校两年多的时间里,该校已见明显改观;而原来学校接任的年轻校长,工作也做得很出色。种种迹象表明,教师和校长的流动既是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需要,也是教师、校长自我发展的需要——是使师资和管理队伍这样一支宝贵力量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是学校教育“生产力”的解放。 新闻链接 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师资均衡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长期以来,优秀教师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弱校流向强校的现象较为明显,且有增强趋势,教师定期流动可以有效缓解长期未能解决的“师资不均衡”难题。 一位从教30余年的老教师曾对我说,教育发展初期,依靠政策倾斜,集中力量办好少数中小学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跨越式发展了优质教育资源。但在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的今天依然坚持这一思路,不仅阻碍教育均衡发展,也阻碍了整个教育体系的健康发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已经提出“实行县(区)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我们不妨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完善这一制度,让其更具合理性和可行性,建立教师流动的配套保障措施,完善流动程序,制定激励机制,调动教师流动的积极性。 改革可能会失败,不改革肯定没有出路。教育均衡是个系统工程,单一的师资均衡改革举措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把“教师流动”作为促进教育均衡的突破口,需要一些地方走在前面、大胆尝试。(人民网) (文见《科技日报》2011年1月11日第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