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教育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统一
红河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副教授 杨建朝
摘 要:教育目的中的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不可割裂,两者统一于儿童的具体生命。虽然教育归根结底要受到社会的制约,是为社会培养人,但要以儿童具体生命的成长为基点。儿童生命具有的基于自由本性的超越和生成特征,为以儿童具体生命作为教育目的的基点提供了依据。基于人性的教育目的使教育在成就儿童的具体的个性化生命的同时,也迎来了社会的盎然生机。
关键词:教育目的;教育价值;儿童具体生命
中图分类号:G40—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12)19—0008—04
关于教育目的价值取向的争论在古今中外有着悠久的历史,直到现在,教育学术界关于教育目的的论争仍然不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之争。例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坚持个人本位论,主张人是自然的人,教育应遵循儿童的自然本性,培养儿童的观察、思维和感受能力,让儿童自然发展;为了不受社会的影响,他甚至让他的教育对象——爱弥儿远离尘世人间去独自塑造。与“个人本位”教育价值相对立,在教育史上也存在着以赫尔巴特、凯兴斯泰纳和涂尔干等为代表的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取向。他们认为,儿童的身心发展都依赖于社会,要受社会的制约,“教育在于使青年社会化——在儿童之中,造成一个社会的我,这便是教育的目的”。在他们看来,儿童各个方面素质的发展都受制于社会、依赖于社会,教育必须从现实社会出发,促进儿童的社会化。
(文见《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