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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与高职科学发展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中国教育报 日期:2011-3-30 15:01:00 人气: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方桐清

理顺政校关系:高职院校科学发展的前提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首先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就是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政府的责任是制定高职发展政策、推动相关法规完善、培育社会服务机构、督导学校办学行为、优化学校发展环境,在更高层面上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高职院校则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高职教育自身规律,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技开发、技术服务、职业培训和内部管理活动。当前,最主要的是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真正简政放权,切实为学校“松绑”,使高职院校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尤其要在学校“级别”、招生批次、毕业生价值评判等方面,从政策上改变视高职教育为“低层次”高等教育的做法,突出高职的“类型”特征。

深化校企合作:高职院校彰显特色的必由之路

学校和企业是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市场主体,校企顺利合作依赖于彼此之间能够找到利益的耦合点,通过利益的耦合增强校企合作的动力,形成持久的合作机制。这就要求,一方面高职院校要增强主动合作意识和互惠共赢的合作品质,通过人才培养、科技服务、信息资讯、资源共享,使企业在合作中获得切实的利益回报,使企业真正感到与高职院校的合作是企业发展、追求更大利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由于高职院校限于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可能与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企业都开展深入合作,应该集中优势兵力,重点与少数知名大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在合作中感悟和吸收优秀的企业文化,为教育教学选取先进的文化资源,培养具有优秀企业文化素质的技能型专门人才。另外,国家也要通过法制建设,规定企业支持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不履行支持教育责任的法律后果,依法规范企业参与高职人才的培养行为,从法律上改变校企合作的“单相思”和利益的“单向度”流动,使校企合作成为校企双方自觉主动的行为。

建立社会性组织:高职院校密切社会关系的纽带

高职院校的“职业属性”决定了其必须立足于服务区域和行业,但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文化特质,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生产性”规律,教育规律不可能完全与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经济规律相一致,而高职人才培养要求学校必须与社会密切联系,但这仅靠学校自身的力量难度大、成本高。因此,政府应通过行政手段培育和扶植中介服务机构,并通过市场引导和资格认定来发展、规范相关社会性组织。通过这些组织的中介服务和纽带作用,把众多的社会组织和学校联系起来,就会大大提高学校联系社会的效率和效益。

从学校层面来讲,也要通过制度和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相关章程,以理事会或董事会形式,把政府管理者、行业负责人、企业经营者纳入学校管理组织,实现利益相关者在高职院校建设、改革和发展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和决策权,建立起社会支持、参与和监督学校发展的组织保证、制度保证,实现高职教育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文见《中国教育报》2011年3月24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