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民间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研析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 日期:2010-12-2 10:29:00 人气:
宁波大红鹰学院副院长 王云儿对民办高校来说,今年有两个佳音,一是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意见对民间资本的准入范围、投资环境等做出了更为开放的规定。其中在教育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制定和落实各项人才、财政资助、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二是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这是党中央高瞻远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未来十年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谋划的一幅宏伟蓝图。对于民办教育,《教育规划纲要》赋予其新的定义,认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提出要大力支持并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等。 上述新政及纲要的连续出台,将对发展中的国内民办高等教育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尤其对民间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从宏观及微观各个层面给予了充分保障和支持。如果相关政策和措施确能得到有效落实、严格执行,民间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的畅通之路由此打开,民办高等教育进一步繁荣的春天即将到来。 一、民间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之目标:多方共赢民间资本是我国经济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这部分资源的配置结构是否合理,运用效率能否进一步提高,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增长。据最新不完全统计,我国的民间资本已超过12万亿元,然而近年来民间资本在国内外投资屡受打击的事实表明:没有科学、完善的政策配套扶持,其投资力度、方式、效果等均将受到严重的制约。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出台《教育规划纲要》及《若干意见》,将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沿着制度化的政策路径与资金需求方实现有效对接,从而遏制民间资本的盲目运作,减少投资风险。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得到了长足发展,但目前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质量并未完全得到社会认可,民办高等教育还处于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纵观其因,制约其稳定而持续发展的原因尽管有很多,不可否认,资金问题实为最根本的制约因素之一。我国民办高校多是以“以学养学”的模式创办和发展起来的,主要依靠学生的学费来维持运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导致民办高校过于倚重学费,资金链条十分脆弱,一旦外界环境发生变化,学校生存即面临危机。 二、民间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之现状:障碍重重目前国内民间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还存在着种种制度和体制上的障碍。 障碍二,民办高校的融资渠道不通畅。首先,民办高校由于所有制不同,通过信用担保获得贷款的难度较大。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一般不愿积极主动参与民办高校贷款,如进行政府贴息或出面担保等,使得民办高校在贷款方面与公办高校处于不公平竞争的地位。其次,抵押贷款受限制。受《物权法》及《担保法》等法规限制,民办高校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办高校贷款难的现状。再者,民办高等教育直接上市融资困难大。受立高校的退场提供法律依据。我们似可考虑成立民办教育评估机构、建立民办高校退出预警及干预机制、制定《民办高校退出法》和相关的《民办高校退出法实施细则》,为民办高校的退出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从法律法规上对民办高校退出方式、退出程序等予以规范,引导民办高校的退出从自发无序走向依法有序。 第四,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而《若干意见》则强调“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为此,应尽快建立、健全系统的民办高等教育两级政策法规体系,即国家出台专门的民办教育法规及其实施办法,各省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条例或管理办法,把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各级政府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职责,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的财政资助责任体系,对民办高校给予公共财政资助,通过公共财政资助逐步缩小公办和民办高校教师之间的差距,解决民办高校教师的身份、工资、社保等一系列问题,以保障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稳定。 《教育规划纲要》及《若干意见》的颁布和实施传递出政府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办学、大力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明确信号,为民办高等教育孕育了无限的发展机遇。我们深信伴随各项政策的不断完善深化,民间资本将源源不断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持续壮大;不断前行的民办高等教育必将为新时期国家教育事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文见《中国高等教育》2010年第1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