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教育资源 增强办学活力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中国教育报 日期:2010-12-30 10:56:00 人气: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外交学院原院长 吴建民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使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绩卓著、举世瞩目。我国的开放是全面的开放。我国教育在开放这方面是走得比较快的,我们向国外派遣大量的留学生,派老师到国外去留学、进修;把国外的优秀老师请到中国来教书;与外国联合办学,相互承认学分;与外国联合举办各种教育方面的研讨会,这些都对我国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没有教育领域的开放,没有教育为我们做的人才上的准备,我国的现代化不可能实现。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我们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继续以自己的和平发展促进世界各国共同发展。”胡锦涛总书记的这番讲话,为我国教育进一步开放指明了方向,也符合历史发展的大趋势。 回顾我国的历史,从秦汉、隋唐、宋元一直到明成祖都是开放的。我们吸收了许多国外优秀的文明成果,我们也通过陆地和海上的丝绸之路,向世界传播了中华文明。明成祖是1403年至1424年在位,在他之后我国走向了封闭,这个教训对我们太深刻了。封闭致使我们这个在世界上领先上千年的国家在近代一落千丈,大大落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封闭导致落后,落后就要挨打”,我国的落后是封闭造成的。 陈锦华同志在今年出版的《开放与国家的盛衰》一书中指出:“开放是一个生生不息的课题。世界在变,中国在变,开放的内容和形式都在变。但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开放是国家强盛之道的必由之路,没有变。”陈锦华同志这番话讲得很深刻。 教育改革开放成绩巨大,但今天也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开放的问题。我以为,教育在进一步开放的过程中,必须学习外国教育中的精华,以人之长,补己之短。比较我国的教育和外国的教育,我认为,在以下三个方面要特别注意借鉴外国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一,严谨治学。当今浮躁之风相当普遍。学校本应该是一块净地,但也受浮躁之风的影响,不能安下心来认真研究学问。急于出成果,急于创收,急于获得头衔,忘记了科学研究不下真功夫是不可能取得成就的。特别令人忧虑的是,有些人为了急功近利,甚至不惜抄袭、剽窃别人的成果。偷人家东西是犯罪、是可耻的,学术上偷人家东西,同样是犯罪、是可耻的。为什么在我国的学术领域各种抄袭、剽窃的行为层出不穷?根本原因是我们在学术领域还没有建立起诚信体系,对于那些偷窃、抄袭、剽窃的行为打击不力。而在国外,这方面是十分严格的。学生做论文如果抄袭、剽窃就得零分;如果学者抄袭、剽窃,就会身败名裂。这些做法看起来过于严厉,实际上只有这样,学术研究才能扎扎实实取得进步。在科学的道路上是没有平坦的大路可以走的。 第二,在学术研究领域,要充分尊重学者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行政上不要过多干预。行政干预往往是为了某个时期某种需要服务的一种短期行为,然而科学研究有自身的规律,有时需要很长时间,干预多了就会使研究过程中断,不能持续下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创新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环顾世界,不得不承认,我们的创新能力比起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 第三,我们的教育,特别是幼儿园、小学、中学教育要增加公民的公德意识、文明礼貌等基本行为规范的内容。文明礼仪、遵守公共道德必须从娃娃抓起。我刚从日本回来,使馆的同志对我说,现在使馆的工作人员驻外可以带孩子。他们的孩子刚进幼儿园时乱扔垃圾,老师跪在地上苦口婆心对他讲20分钟,讲为什么乱扔垃圾不好,然后让孩子自己把乱扔的垃圾扔到垃圾箱里去。上海世博会期间,虽然在世博园内乱扔垃圾的现象有所减少,但不文明的行为仍然不少。大量存在的不文明行为,往往能找到教育上的根源和缺失。 我在担任外交学院院长期间,曾听到教育界有这样一句话:我们的学校对小学生讲大道理,讲为共产主义奋斗;对大学生讲小道理,讲不要乱扔垃圾。这个意见提得很尖锐,但同时也反映出教育本身是有自身规律的,文明礼仪、遵守公德的教育最有效的时机是孩子小的时候,到了大学再去讲,晚了一点。 我国的教育和外国的教育都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不断前进的。我们的教育开放要跟上全球教育领域的潮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要不断吸收外国教育中的精华丰富自己,使我们的教育越办越好,越办越符合人民的需要,越符合现代化的需要,越符合走向世界的需要。 以制度创新为重点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常务副会长 谈松华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办学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公办教育一统天下的局面已经被打破,多元主体办学的局面初步形成。截至2009年年底,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10万余所,在校生3000多万人。办学体制改革面临着新的供求关系和改革发展任务。在新的发展阶段,《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这既对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更对办学体制中的制度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所确定的办学体制改革的试点项目,正是从多方面进行制度创新的探索。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政府要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已经出台了若干具体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在需要通过不同地区的试点,把已经实行并卓有成效的政策措施进行总结研究,同时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做更为系统的试验,逐步形成正式的法规和制度。比如,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招生就业、学位学历管理等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实施细则。又如,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扶持也需要制度保证,包括对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经费补偿办法,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委托服务的支持办法等。只有这样,才能创造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制度环境。 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要以法律规章为依据,更需要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这是不言而喻的。这里所说的制度既包括具有指向性的基本制度,也包括具有操作性的规则、章程以及实施细则。其中关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分类管理的制度设计,是带有指向性的重要制度,在试点中既要参照国际经验,又要研究我国国情,特别是对于如何实施分类及其相关办法要进行具体而细致的试验。上海市进行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试点,很有前瞻性,这是政府规范管理和学校科学民主管理的基础。还有资产过户、产权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等都需要在试点实践中,形成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至于以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学校制度建设,需要在大、中、小学不同层次和类别的学校中进行试点,使民办学校率先建立起现代学校制度。 公办学校办学形式多样化、办学主体多元化的改革,是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规划纲要》提出:“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这是在前一阶段公办学校进行体制改革探索基础上提出的新的改革思路和要求。行业、企业参与的合作办学,学校之间的联合办学,将促进办学形式多样化和办学主体多元化,公办学校委托管理、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改革将增强公办学校的压力和活力,提高公办学校的质量和效益。在这些试验中,将会涉及公私合作形式、产权混合型的机构或者产权变更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周密地进行制度设计,既要突破非公即私的简单的制度分析和制度设计的思维框架,又要在制度设计中体现产权和利益关系的清晰,在确保公益性的前提下,探索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和公共教育机构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中外合作办学也属于办学体制改革范畴,对于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紧缺人才、促进教育国际化具有积极作用。这次有多个省市进行这方面的试点,侧重点各有不同,但要区别国际交流合作与校际合作办学,要把试点放到合作办学这个基点上;合作办学也不是一般地引进境外教育资源,而是着眼于优质教育资源;合作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质性的,真正有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实质性地参与。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供求关系正在发生变化,生源不足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教育发展的“瓶颈”。我国有世界上最大的生源市场,正在成为国际上争夺教育资源的重点地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教育资源的优势,从合作办学中发挥优势,把我国顶尖学生留在国内,吸引国际优秀学生,办出世界一流水平的教育,这应该是我国今后努力的方向。因此,这项试点不仅要有国际视野、改革胆识,还需要有对未来教育的前瞻眼光和对教育制度的创新精神。 立足社会公益目标 实现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部部长 葛延风不久前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主要措施之一是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并依法管理民办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意义重大。加快发展民办教育,可以对政府主导的公立教育体系形成有益的补充,全面提升教育服务能力;通过发展民办教育,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和办学形式多样化,可以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通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有利于推进教育领域多方面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民间和社会力量在教育事业发展方面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经济能力迅速提升,支持教育发展的积极性日益高涨,加快推进社会力量办学已经具备了非常好的社会基础。 民间和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除以不同方式参与相关领域的公共决策、质量与目标监督以及捐资、捐赠外,主要是直接办学。方式有两种:一是出于社会公益目标,捐资、出资兴办各种类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二是以获得经济收益为目标,投资举办相关教育培训机构,以企业方式运作。从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的经验看,两种形式都有,但以前者为主。比如,在欧美的大学中有很多私立大学,但大多数都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机构。私立中小学大都也是如此。营利性教育机构主要集中在针对个性化需求的培训领域。形成这种局面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基于教育公益属性的公共政策选择的结果。在国际上也有些国家,如南美诸国,私立民办学校以营利性为主,其结果是中低收入家庭的青少年被广泛排斥,导致社会严重分化。近年来,相关国家政府也开始调整政策,在大力发展公立教育的同时,更多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机构,以追求教育的公益性,以突出教育公平为目标,防范社会分化过度。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大都建立了比较严格的支持和约束政策体系,且对两类办学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规范方式。对于民间和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学校,一方面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主要是对出资、捐资者给予相应的纳税款减免或抵扣,对非营利性学校日常运行和资金往来减免税收,免费或低价供给土地,通过合同方式让有关机构参与公共服务等。在强化支持的同时,也有非常严格的约束手段,主要是控制资产处置权和剩余分配权。非营利性学校一旦建立,就要明确法人财产权,包括出资人在内的任何个人都不可随意处置和转移资产。同时,也不可随意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有关财务收支、人员薪酬等要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营利性学校按照企业登记,产权私有、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鉴于教育发展必须坚持的公益属性以及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未来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应该是非常明确的:鼓励民间资本以不同的方式办学,重点是办公益性教育事业。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我们的企业家和社会各界,都要关心教育事业,把支持教育事业作为自己光荣的社会责任,办教育不以盈利为目的。”在这方面,我国有优良传统,古有孔子、伍训等伟大历史人物,近有陈嘉庚等一批仁人志士。 为更加有力地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公益性教育事业,完善制度建设是关键。近些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发挥了积极成效。但总体上看,有关政策的支持力度还不足,有些政策落实还不到位,影响了民间资本办教育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规范性政策建设也相对滞后,致使部分领域民办教育发展不规范,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因此,明确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办学方式,采取不同的支持和管理方式,尤其是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学校强化支持、合理规范,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前提。对于有关制度建设问题,《规划纲要》已经提出了明确的方向、思路,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社会力量会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文见《中国教育报》2010年12月22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