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校何不借民资下“蛋”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光明日报 日期:2011-4-19 16:50:00 人气:
对话人物: 王云儿 宁波大红鹰学院副院长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意见对民间资本的准入范围、投资环境等做出了更为开放的规定。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大力支持并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等。 宁波大红鹰学院副院长王云儿与本报记者就此展开了这样一个话题:要学会借“机”下蛋,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 共赢才是目的记者:新政的连续出台,对民间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从宏观及微观各个层面给予了充分保障和支持。这意味着什么? 王云儿:民间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的目标就是实现多方共赢。 当前,民间资本是我国经济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据最新不完全统计,我国的民间资本已超过12万亿元,然而近年来民间资本在国内外投资屡受打击的事实表明:没有科学、完善的政策配套扶持,其投资力度、方式、效果等均将受到严重的制约。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目前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质量并未完全得到社会认可。不可否认,资金问题实为最根本的制约因素之一。我国民办高校多是以“以学养学”的模式创办和发展起来的,主要依靠学生的学费来维持运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导致民办高校过于倚重学费,资金链条十分脆弱,一旦外界环境发生变化,学校生存即面临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加快吸收引进民间资本,一方面是其拓宽筹资渠道,促进自身持续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民间资本的必然选择,因此具有多方共赢的重大现实意义。 民资入民校依然有障碍记者:目前国内民间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还存在着种种制度和体制上的障碍,您能不能帮我们分析一下呢?好事如何办好? 王云儿:有几个障碍需要突破。 障碍一,产权不明晰。由于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民办高校的产权规定尚有不明确和不合理之处,导致投资办学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民办教育投资者因而顾虑重重,不敢贸然进入或持续扩张,严重弱化了民办高等教育吸纳民间资本的能力。 障碍二,民办高校的融资渠道不通畅。首先,民办高校由于所有制不同,通过信用担保获得贷款的难度较大。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一般不愿积极主动参与民办高校贷款,如进行政府贴息或出面担保等。其次,抵押贷款受限制。受《物权法》及《担保法》等法规限制,民办高校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办高校贷款难的现状。再者,民办高等教育直接上市融资困难大,民办高等教育介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困难重重。 障碍三,退出机制不健全。民办高校倒闭是一种正常现象和必然趋势。但近几年我国民办高校的退出大多以自发无序为主,退出机制在某种意义上还处于真空状态。由于缺乏健全的退出机制,民办高校的投资人退出、学校的变更和终止、学校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归属等问题都会影响投资者的心态致使他们产生某些短期行为,为学校长远发展埋下隐患,并直接影响民间资本的进入。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大环境和政府的政策支持。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许多运作机制并没有得到法律和政策的真正保障。如出资人的合理回报,影响了民间资本出资办学的积极性。此外,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类显性和隐性政策歧视依然存在,严重影响和挤压了民办高校的生存环境和民间资本进入的信心。 民资入民校需要多管齐下记者:民资入民校,您有没有有效的建议? 王云儿:为充分保障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的畅通性,借鉴他国及台湾地区有益经验,我们宜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并将之完善。 第一,明晰产权、分类管理。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把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列为我国即将开展的教育改革十大试点工作之一,这一举措对成长中的民办高等教育无疑是千载难逢的发展良机。同时,从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看,营利性私立大学的出现,是未来民办(私立)高等教育的一个发展趋势。因此参照国际做法,并结合《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建议将我国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的、营利的、部分营利的(要合理回报的)三种类型以明晰产权,对产权所涵的收益权、控制权、处分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四项权能作出不同规定,在税收设计上给予不同政策。对这三类民办高校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民间资本投资者进入民办高等教育时根据自己的定位和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第二,优化融资环境。 首先,建立民办高校贷款融资的担保体系及信用体系。使民办高校在贷款方面与公办高校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其次,允许民间高等教育介入资本市场。从国际经验看,高等教育介入资本市场不存在制度和法律上的障碍。政府应尽快建立民办高等教育介入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允许民办高校直接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成立民办高校基金会,通过基金在各个领域的投资收益来滚动积累资金等。 第三,建立规范的退出机制。 建立规范的民办高校退出机制,是保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有力政策保障。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可为我们提供一些参考。台湾地区于2004年颁发了《大学校务评鉴规划与实施计划评鉴手册》,委托专门的评鉴机构对受评的私立高校进行打分。对评鉴结果较差的大学给予必要的处分,如减招、停招;对评鉴结果特别差的大学强制其退场。同时台湾修改《私立学校法》,增加并修订了合并、改制、停办、解散、清算及评鉴等相关退场条文,为私立高校的退场提供法律依据。我们可以考虑成立民办教育评估机构、建立民办高校退出预警及干预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为民办高校的退出建立良好制度环境。 我们还希望,应尽快建立、健全系统的民办高等教育两级政策法规体系,即国家出台专门的民办教育法规及其实施办法,各省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条例或管理办法,把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 (文见《光明日报》2011年4月6日第1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