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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进入民办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复旦教育论坛 日期:2011-6-14 15:38:00 人气: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 董圣足 谢锡美

摘要:风险投资是带有金融运作特点的特殊投资行为。风险投资进入民办教育领域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回报,因此,民办教育领域吸引风险投资是一把双刃剑,需要对其进行理性分析、正确引导。为了扬风险投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之长,避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之短,需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民办教育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关键词:民办教育;风险投资;利弊分析;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G52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11)03-0083-05

所谓的“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简称“VC”),又称创业投资,是指由职业金融家将风险资本投向新兴的、迅速成长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未上市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资本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通过上市、并购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并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教育体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原有的教育体系已不能很好满足市场需求,中国教育产业正在走向多元化与实用化,民办教育也因此显露出前所未有的商机。民办教育行业尤其是民办培训机构,由于具有高成长性、抗衰退性强和受法规政策管制相对较少等特点,正在受到越来越多来自海内外的风险投资的关注和热捧,成为继叮信息技术行业之后的又一极具市场发展潜力的行业。

一、风险投资进入我国民办教育的现状

(一)进入概况

2004年老虎基金进入中国教育行业进行投资,其首选目标是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先后投入3000万美金换取了“新东方”18.93%的股份。这是有据可查的国外风投资金进入中国民办教育领域的第一个案例。截至目前,老虎基金对“新东方”累计已投入5000多万美元的资金。

2006年9月,中国最大雅思培训机构——环球天下教育科技集团获得软银赛富亚洲基金首轮2500万美元投资,全面启动了教育机构的融资潮。

2007年10月18日,国际顶级投资机构——鼎晖创业投资(CDM Venture)宣布,投资中小学个性化教育机构——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000万美元。

有资料显示,光是2007年,至少就有13家教育培训类企业获得各类风险投资。
在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里,中国教育产业仍逆市上扬。当年安博教育融资1.03亿美元,达内IT培训融资逾1.3亿元,北京昊月教育集团获高盛5000万美元注资,环球雅思也获得赛富基金第二轮500万美元投资。

2008年以来风投进人民办教育领域的案例还有:

广州卓越教育获得深圳达鑫投资公司一笔800万美元的投资。

启明创投和SIG联合投资巨人教育2000万美元。

凯雷投资集团注资新世界教育2000万美元。

赛富基金投资华育国际1000万美元。

德同资本目前在中国已投资了教育行业的三个民办机构,分别涉及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高校,总金额在3000万美金左右。

2010年9月5日,学而思国际教育集团与老虎环球在京签约,正式宣布成功融资4000万美元。这是国际知名基金出手国内教育培训机构的最新案例。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7年9月以来,北京民办教育机构所获风投资金已逾5000万美元;目前中国在线教育行业融资也超过了亿元人民币。而从全国情况看,历年全部民办教育机构获得的风投资金总额估计已超过10亿美元(近期教育机构获得风险投资情况详(见表1)。

(二)进入动因

1.市场广阔、潜力大

近30多年来,伴随着中国每年以10%速度增长的GDP,中国居民的消费水平正以惊人的速度提高,教育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行业。据《2006年中国教育与培训研究咨询报告》统计,中国教育市场的潜在规模高达3000亿元人民币,其中英语教育市场就有 300亿元的市场规模,教育支出已经超出其他生活费用,成为中国城市居民仅次于食物的第二大支出。仅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例,其在校生达1000万人,每人按 1万元消费,市场份额就高达1000亿元人民币;此外,全国每年高考考生约为1200多万人,录取600多万人,还有每年600多万人的潜在市场,他们通过计划外招生、网络教育、国际教育和复读补习等途径继续上学,三年就是2000万人,形成2000亿元的市场;加上后勤服务按每人每年3000多元消费,3000万人又可产生近1000亿元的市场。
2.现金流好、利润高

风险投资青睐中国民办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行业现金流好、利润高。教育是个先交钱、后提供服务的特殊行业,现金流好。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从事教育行业的利润高,据从事教育风险投资的业内人士估算,中国的教育公司税前利润可能达到40%-50%。2002年颁布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法律将其放人“奖励”条款)。虽然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这使得从事民办教育的投资者获利拥有了法律的依据,这无疑为有意投资民办教育的潜在投资人增添了一支助推剂。再加上“新东方”等教育集团在海外上市带来的“蝴蝶效应”,10多倍的回报率驱使风险投资越来越多地青睐教育培训机构。正因如此,嗅觉敏锐的风险投资机构一时间前赴后继地涌入这一领域。2008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诸多产业投资难度加大,而与其他行业相比,投资教育具有较低的风险性,教育类投资因此变得更加热门。

(三)进入特点

从目前风险投资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其进人民办教育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主要投资于职业培训和幼教行业,少有涉足学历教育(除皓月集团、天一学院等少数案例)。这主要是因为学历教育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较多,且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较严所致。

2.重在提供种子基金和成长资金。风险投资很少关注那些发展已经相对成熟及处于停滞状态的培训企业,而更多的是寻找一些高速成长的中小培训机构,为其发展提供启动资金。

3.投资和被投资主要在公司层面进行。由于学校法人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及保全,其变更、增减程序相当繁琐,故目前风险投资与被投资主要发生在学校的举办者——教育(培训)公司层面。

4.风险投资人一般都会介入学校运作。与一般公司股东不参与企业内部管理不同,风险投资人在向风险企业注资后,大多会干预学校的日常决策及运作事项(尤其是财务管理),某种程度上控制所投资的教育企业。

5.谋求海外上市以图退出。风险投资人投资风险企业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在资本市场上的股权交易,实现原始资本的增值,在国内尚未开放同类资本市场的情况下,基本都会谋求海外上市。目前国内已成功在海外上市的教育企业已达到15家左右(详见表2)。

二、风险投资进入民办教育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 扩大了民办学校的投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各类在册培训机构有10万家左右,涉及婴幼儿教育、海外留学、职业培训等诸多领域,其中 80%的教育企业有融资需求,近50%的教育类企业有上市计划。由于受《物权法》和《担保法》限制,教育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或担保,因此民办学校的融资渠道非常狭小。风险投资的强势介人,无疑为民办教育机构开辟了一条新的投融资渠道,满足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资金需求。

2.促进了民办教育机构扩张性发展

风险投资的进入,直接推动了民办学校短期内高速扩张。譬如,学大教育创立于2001年,当时只有1间办公室、2名员工,此后几年虽然有较快发展,但发展的范围还主要集中在北京市。到2007年底,鼎晖创投进入学大教育,此后只用了短短一年多时间,学大教育就迅速扩张到全国30多个一线城市,建立了130多个学习中心,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又如,环球雅思在获得软银赛富两笔大规模注资后,也迅速地在全国建立了66所直营学校、226个加盟学习中心以及一个拥有上百万注册学员的网络平台。

3. 加速了民办教育行业资源整合

受风投推动的民办学校快速扩张,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教育资源的横向整合。如,2005年弘成教育成功收购中国首家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站“101远程教育网”,将自己网络教育的服务人群从成人扩展到中小学生。2007-2009年,安博教育集团累计并购项目多达24项,业务迅速进入了16个省、市、自治区。巨人教育在获得启明创投及海纳亚洲2500万美元投资后,在2008年一年就收购了20余家遍布国内各地的培训机构。这些并购一定程度优化了教育资源的配置。

4.提升了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

风险投资进入之后,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教育企业的财务、人事、业务模式等以往可以关起门来议论的事,现在则成为公众话题,媒体、股东对企业的意见和评论,时刻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价值,这在无形中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准备上市的民办教育机构,上市前需建立专业化的决策体系和独立的监督机制,上市后则应建立高度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制度。这就要求民办教育行业本身应该学习和适应上市规则,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5.推动了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稳健的专业人才团队,是教育企业获得风投关注的前提条件,也是其成功运作风投资金的重要保障。风险投资进入民办教育机构后,一般都非常重视教育企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常常会成立学校的专业研发团队、市场营销团队、财务管理团队和法规政策团队等。如,新东方的英语培训之所以能获得巨大成功,除了特定的历史和环境因素以及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外,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们组建了优秀的人才团队,开发出富有特色的新东方课程体系,使得学员经过其课程辅导与学习后,能在各类考试中取得非常优异的成绩。

(二)不利因素

1.一定程度冲击了教育的公益性

风险投资人不是慈善家,风险投资进入民办教育领域的首要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回报。资本的逐利本质,决定了其或多或少会对教育的公益性产生冲击。从目前实际来看,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在引进巨额融资后,都在疯狂扩张,旨在通过快速整合,实现利润最大化,并希望短期内达到上市要求。很明显,这些民办教育机构的快速扩张所隐含的是对教育公益性的淡漠,这是中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潜在危机。正因如此,“新东方”董事长俞敏洪甚至非常“后悔上市”;而基于对风险投资所存在的潜在风险的理性思考,一些教育集团明确拒绝了外国投资商的融资协议,并表示近期内不打算上市。

2.导致教育培训行业过度竞争

风险投资在向培训机构投资前,一般会与培训机构签订发展目标的“对赌协议”,该协议会明确每年的营业额及利润增长目标,若不能达到设定目标,办学者就必须向投资者出让一定股份。这意味着,接受投资的同时,办学者的经营压力将大大增加,他们为完成设定目标,会不断加快扩张步伐。事实上也是如此,无论是“新东方”,还是学大教育,在引入风险投资后,都实行了大举扩张的战略。然而,从风险投资目前进入的领域来看,无论是学前教育,还是职业培训类教育,其市场容量总是有限的,不存在无限扩张的可能,民办教育机构的快速扩张导致行业过度竞争,最终会造成资源的失衡和浪费,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3.不规范商业行为时有发生
风险投资一般要求教育培训企业具备高速增长的能力,能持续保持每年30%-50%甚至100%以上的增长速度,通常在3-7年内退出。因此,风险投资进入民办教育领域一般都是短期行为,而教育培训恰恰是一个需要长期积累的行业。事实上,为了达到协议规定的赢利目标,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常常铤而走险,不择手段追求经济利益,虚假承诺、误导学员、恶性竞争、卷款潜逃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据初步统计,目前中国培训市场中有数千家英语培训机构,其中有很多是被商业利益所吸引的“速食”学校。培训机构如此泛滥地出现,除了导致生源的激烈争夺外,还为滋生不规范行为提供了温床,这并不利于中国培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4.存在较高的市场运行风险

风险投资人或机构进入我国民办教育市场的目的,不是为扶持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无私地解决民办教育机构所面临的困难,而是为分享民办教育培训市场这个大蛋糕,为了追逐民办教育培训领域的高利润回报。因此,其“进入”是为了更好地“退出”。由于风险投资人或机构直接委派人员参与民办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而且往往掌控了这些机构的人事、财政大权,因此,在风险投资协议执行期间,就存在民办学校资金逐步被转移的风险,这种情况并非杞人忧天,现实中已屡有发生。一旦出现这种现象,不仅会导致一些民办教育机构难以继续生存,而且会对我国民办教育整体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民办教育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构建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提出,要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同时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可见,在民办教育领域实行融资多元化的模式,符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政策目标。我们认为,对于风险投资进入民办教育领域,应该坚持“理性看待、正确引导、扬长避短、有效利用”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要防范和化解其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为此,需要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建立风险投资准入和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进入民办教育领域没有设置进入和退出的机制。造成的事实状况是,只要拥有资金,找到相应的合作民办教育机构,就可进入。准入及退出机制缺乏,是导致风险投资无序进人民办教育领域的最主要原因。可行的办法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增加风险投资进入民办教育的准入及退出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或其他相关行政规章中设置具体的风险投资准入及退出程序。
现阶段,风险投资进入民办教育领域基本上是民办教育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之间发生的行为,当出现问题时,往往找不到相应的受理部门,即便有相关部门受理,也因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光受不理”。可行的做法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对进人民办教育领域的风险投资人或机构的相关规制,并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风险投资规避法律法规的问题,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明确违法风险投资人或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建立风险投资机构进入民办教育领域的规范惩戒提供法理依据。

(二)积极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风险投资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一种投资行为,显然,对于那些公益性要求较高的民办教育领域,法律应该禁止其进入。现实的情况却不是如此,风险投资不仅大量地进入民办职业培训行业和学前教育领域,还渗透到一些开展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之中。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法律没有规定准入机制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尚未正式推出,在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法律不可能对其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可行的做法应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先行出台有关分类管理的具体制度,包括两类学校的分类标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办法、优惠政策、税收制度等等,然后有选择地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出台相关政策,明确风险投资可以进入的教育领域及其准入条件;而对于那些公益性要求高的民办教育领域,除非有法律的特别授权,否则,风险投资应该被禁止进入。

(三)加快民办教育资本市场建设

如前所述,风险投资毕竟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因此,虽然可以通过积极的政策鼓励风险资金进入某些培训领域,但对于公益性要求高的民办教育领域而言,风险投资的介入必然影响到教育的公益性。为了既达到畅通民办学校融资渠道的目标,又把风险投资进入民办教育的范围限定在适度的领域内,就必须加快民办教育资本市场的建设。具体包括:允许民办学校以收费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把授信贷款的范围扩展到一些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借鉴四川、云南等地做法,各级政府还可通过第三方担保、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民办教育机构放贷。另外,对于风险投资进入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也可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开放国内创业板市场,有条件允许其上市。

(四)切实加强培训行业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培训类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较为无序。审批机关不一,教育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乃至文化部门都有审批权,法人登记机关则既有工商行政部门,也有社会团体管理局,多头管理造成的结果是责任推诿和监管失控,而多头审批还造成了行业准入门槛不一、办学标准多重。一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无需获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办学许可证,也可在其他部门获许经营教育,因此,对其办学过程及办学风险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和控制。

为改变这种无序状况,首先,应实行“分类指导,归口管理”。从专业管理角度考量,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均须获得教育部门核准的办学许可,且应为审批的前置程序。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审批一般应由工商部门受理;而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审批则应归口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其次,应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过程的常规管理。无论是工商行政部门还是教育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都应定期公开基本办学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定期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实施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再次,应建立民办培训机构风险预警机制。培训机构申请审批时就应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以规避和化解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连带风险,同时强化办学机构的社会责任。

(文见《复旦教育论坛》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