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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日期:2010-9-6 15:24:00 人气:

琼府办[2010]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市县政府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中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市县政府要担负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 “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根据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等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范管理办法。继续加大教育投入,逐步提高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在重视校舍建设的同时,重视学校教学设备设施配置和实验室、图书室建设,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坚持以科学严谨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和学校的发展状况,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职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二、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合理设置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班额。各市、县要结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的实施,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小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24个班为宜,最大不超过36个班,每班学生为20—45人,交通不便的地区可设立教学点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控制在12—36个班,每班学生30—50人;普通高中 (含完全中学)规模控制在12—48个班,每班学生40—50人。

(二)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必选课程,文理分科应不早于第二学年末。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执行课程计划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将其作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首要工作来抓。

(三)严格控制学生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 (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寄宿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7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高中不超过10小时。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不超过1课时,初中不超过2课时,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21∶00,初中不晚于21∶30,高中不晚于22∶00。小学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时量。小学一、二年级一般不布置课外书面作业,三、四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30分钟,五、六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45分钟。初中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高中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2小时。

(五)严格规范补课、办班行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必须放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补课和集体补课。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举办学科培训班,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他方办校、办班;鼓励学校免费开放教育教学资源,组织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各项课外活动。

(六)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规范评价标准。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 (期中和期末);科任教师可根据学科单元(模块)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测试;除小学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外,原则上省、市县不得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抽测,每学年不超过1次,随机抽取的学生比例不超过本年级学生的30%。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拔高考试难度。

严格规范评价标准。小学学生实行日常评价和小学毕业学业水平测试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初中学生实行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科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以升学率对学校排队,不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市县、学校、学生的中(高)考成绩和升学率,不得炒作 “中 (高)考状元”。

(七)严格招生管理,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各市、县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和办学目标,制订招生计划,并严格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要逐步扩大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招收计划外的学生,严禁招录被其他高中学校正式录取的公费生,严格执行择校生 “三限”(限招生人数、限学业成绩、限收费标准)政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高考复读班,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市县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制订、执行和录取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严格规范学籍管理。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 《海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利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入学、流动等进行监控,及时掌握学生人数的变化情况,不得虚报学生人数,冒领人头费。严禁空挂学籍。义务教育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

    (九)严格规范学生用书。中小学教材必须在省教育厅每学期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中选用;教科书一经使用,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

    (十)严格 规 范 教 师 教 学 行为。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门 要 按 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坚决纠正一些教师不思进取、工作敷衍塞责、不关爱学生等行为。中小学校一律实行教师集体办公制度,加强对教师教学常规的管理。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

    (十一)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普通高中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及时结账,节余的要及时退还给学生。

    三、切实加强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担负起统筹协调职责。加强对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和推动实施。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

    (二)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省教育督导机构要结合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纳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督学责任区制度,强化监管,建立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的督导检查机制。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督。督导结果和对违规办学行为的督查情况要及时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及时查处各种违规办学行为。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内违规办学行为监测、举报和问责制度。按照 “属地管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一级学校或规范化学校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因监管不力,致使行政区域内多次出现不规范办学行为又不能及时制止、纠正的当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已取得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违规行为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与职称评定、晋职晋级挂钩,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责任。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 传 规 范 办 学 行 为的 先 进 典 型 和 成 功 经 验, 不 炒 作 “中(高)考状元”及学校升学率,引导家长、社会理解和支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教育观,为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认真核查群众举报所反映的违规问题,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公众、家长和媒体的监督。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来源与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