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布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解放日报 日期:2012-1-9 15:01:00 人气:
2011年10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一、发展现状和趋势儿童发展是人类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尊重儿童生命权利的重要体现,是民族振兴的重要基础。儿童优先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儿童优先提供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资源和条件,充分满足儿童发展的需求,是上海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的行动准则。 本市一直高度重视儿童优先发展,通过制度建设,不断加强政府儿童事务管理,在国内最早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编制了从“九五”至“十一五”三轮儿童发展规划,推动“儿童优先”原则成为社会共识,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制度保障、资源统筹、合力推进、各方参与的儿童工作局面。 “十一五”期间,根据《上海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目标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发挥责任主体作用,通过规划实施共同推进儿童整体发展、运用公共政策综合解决儿童发展中的难题、借助科研联手破解儿童发展瓶颈的成果日益显现。儿童健康水平持续提高,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均优于世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儿童受教育水平始终处于全国前列,3—5周岁儿童入园率、义务教育阶段普及率、高中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8%、99.9%和97%;儿童司法保护专门机构逐步健全,儿童各项权利得到更多尊重和保护;儿童用品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十二五”时期是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的重要时期。世博后续效应下城市管理、社会建设新理念、新方式的运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下低碳环保理念、技术的深入,关键在于提高人的素质,培育符合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人才辈出的基础在儿童,民族振兴的未来在儿童。随着社会建设日趋完善,儿童事业蓬勃发展,儿童发展的社会基础必将更加坚实。 面对未来五年的机遇和挑战,必须充分认识本市儿童发展仍然面临一些难点和问题。如,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行业改革以及人民群众需求的多元化,对儿童优先获得发展机会的要求强烈;深层次改革攻坚过程中各类矛盾凸显,社会风险加大,暴力犯罪、意外伤害、不良文化、产品安全隐患、遗弃与虐待等对儿童安全成长的危害加大,构筑全方位儿童安全保护网络刻不容缓;儿童的社会保障不容忽视,完善儿童福利体系,为儿童提供更优化的社会环境成为百姓的迫切需求。 儿童全面发展是每个家庭的希望,贯彻“儿童优先”原则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今后五年儿童发展的新目标和新方向,促进儿童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依据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新一轮国家儿童发展纲要,编制本规划。 二、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方针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加快儿童优先意识社会主流化进程,立足不断改革创新,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全过程、全方位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坚持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大局中优先保障儿童各项权利,创设优化全体儿童公平享有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坚持促进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以儿童发展为本,遵循儿童发展规律,为儿童发展优先配置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优质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确保每个儿童都能够安全健康、全面发展、快乐成长,不断提高儿童发展的科学水平。 (二)总体目标 实施与上海国际大都市地位相匹配的儿童优先发展战略,将儿童发展融入上海发展整体战略和社会建设管理架构,将儿童优先惠及每一个儿童。进一步促进儿童在医疗保健、文化教育、福利保障、安全保护和环境优化等领域优先获得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不同儿童群体公平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培养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到2015年,使上海儿童发展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发达国家和国际大都市儿童发展平均水平。 三、优先发展领域和目标策略 (一)儿童健康: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提供优质保健服务 主要目标: 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稳定在8‰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7‰以下。(市卫生局、各区县政府) 2.0—6岁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5%以上。(市卫生局) 3.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到90%。(市教委、市体育局) 4.每个区(县)建立儿童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站);每所中小学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相关部门、市教委、市卫生局、各区县政府) 策略措施: 1.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基础建设。增加公共财政对儿童医疗保健的投入,保障各综合医院儿科、专科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运行经费,有效落实政府公共卫生职能。加大儿科医生、儿童保健医生的培养力度,加强在公共卫生、全科医学、卫生管理、乡村医生等薄弱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增加医院儿科病床数量和门诊服务能力,满足不断增长的儿童健康服务需求。(市卫生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 2.保障儿童享有均等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优化配置妇幼卫生资源,缩小城乡、区域间妇幼卫生服务差距。增加新建大型居住区、外来人口集聚地的儿童公共卫生服务投入,保障流动人口儿童健康权利。(市卫生局、市建设交通委、各区县政府) 3.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优生、优育宣传指导。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听力障碍筛查与诊疗中心、危重新生儿会诊转运抢救中心等网络化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5%以上,控制出生缺陷发生率,改善儿童生命质量。鼓励倡导母乳喂养,6个月以内婴儿母乳喂养率稳定在80%以上。(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中福会、各区县政府) 4.规范儿童保健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妇幼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社区卫生全科团队服务模式,结合家庭健康档案建立,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儿童健康、随访服务。实行0-6岁儿童定期免费健康体检。儿童免疫规划全程接种率达到98%以上。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年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完善体检项目,提高体检质量。(市卫生局、市教委、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5.规范学校卫生基本条件建设。寄宿制学校配备具有医疗资质的卫生室,小学、初中和幼托机构配备标准化保健室,规范开展学校健康教育。推行儿保医生和专科医师进学校的模式,提高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市教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6.提高儿童身体素质。探索建立符合城市特点的儿童体质监控体系。制定并严格实施在校儿童营养午餐标准,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儿童营养午餐工程。提供符合健康卫生标准的学校用餐环境。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对0-6岁儿童的肥胖监测和干预,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单纯性肥胖发生,加强对家长的合理膳食指导。提高儿童的体育运动技能和户外体育锻炼质量,保证儿童每天在校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市教委、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 7.加大儿童近视、龋齿干预力度。优化学校视觉环境,加强口腔防治工作,指导儿童养成用眼卫生和口腔卫生习惯,每学年对儿童视力和牙齿状况进行监测,实施重点人群干预。加强家校互动,引导家长配合教育、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儿童“防近、防龋”工作。儿童视力不良新发病率得到有效控制。儿童龋齿充填构成比达到40%以上。(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8.加强儿童心理行为问题预防。优化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规范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配备学校心理健康教师,提高儿童自我心理疏导和抗挫能力。提高市和区(县)两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心理保健服务水平,规范儿童心理和精神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依托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场所、设施及专业力量,推动区(县)儿童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建设。推动医学专家、心理专家、社工和家长共同参与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儿童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网络。加强面向家长的心理健康知识指导。(相关部门、市教委、市卫生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二)儿童教育: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实施优质均衡教育 主要目标: 1.3—6周岁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8%以上。(市教委、各区县政府) 2.义务教育阶段普及率达到99%以上,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7%(户籍)。(市教委、各区县政府) 3.新婚夫妇、孕妇、0—18岁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率达到90%以上。(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口计生委) 策略措施: 1.加强儿童公民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体制,研究科学评价体系。完善中小学德育和生命教育课程,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提高实践活动成效,引导儿童形成正确的生命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增强儿童的社会责任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塑造健全的公民人格。(市教委、团市委、市妇联、中福会、市关工委、相关部门) 2.促进0-6岁儿童快乐成长。健全0—3岁科学育儿公共服务网络,普及科学育儿指导,发挥社区早教指导服务机构作用,提高亲子教育水平,扩大亲子教育覆盖面,0—3岁科学育儿指导率有所提高。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加快幼儿园建设,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基本满足适龄儿童家庭对学前教育和看护服务的多层次需求。(市教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妇联、中福会) 3.保障儿童获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郊区新城、大型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扩大郊区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每所学校办学水平,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合作交流,推进城乡间、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水平,义务教育专任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有所提高。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师德师风和教学能力。改善学校教师性别失衡状况,小学男教师比例有所提高。(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各区县政府) 4.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建立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深化课程教材和教学模式改革,降低过高的课程要求,控制作业量和考试难度,推进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发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作用,以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评价儿童的发展状况。引导家长减轻儿童课外学业负担。(市教委) 5.为儿童提供高质量高中阶段教育。推动高中教育高质量、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鼓励高中进行儿童创新素质培育的探索和实践。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提高办学水平。探索扩大来沪从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比例。(市教委) 6.促进特殊儿童更好发展。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送教上门、社区教育为补充的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增加对特殊教育学校的资金投入,构建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各类残障儿童的教育需求。(市教委、市残联、市卫生局、各区县政府) 7.提高儿童家庭教育实效。实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巩固儿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办学质量。重点发挥学校对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作用。社区建立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比例达到90%以上。(市教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8.深化儿童校外教育功能。建立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融合的机制,建立校外教育向社区延伸的机制。加强校外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发挥校外教育在儿童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儿童社会实践基地、活动场所建设,确保儿童校外活动时间,鼓励儿童参与各类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儿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比例达到80%以上。(市教委、团市委、中福会、市关工委、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儿童福利:改善儿童生活水平,构建儿童福利体系 主要目标: 1.儿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各区县政府) 2.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实现全覆盖。(市残联) 策略措施: 1.加大儿童医疗保障力度。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险、少儿住院基金等参保率,推进重、大病儿童的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减轻家庭医疗负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 2.加强贫困家庭儿童扶助。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扩大对学前教育、高中阶段贫困儿童的教育资助。实行贫困家庭儿童文化消费补助,定期发放文化福利补贴。为有儿童的贫困家庭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增强父母的就业能力,帮助贫困家庭儿童获得同等发展机会。(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3.提高残疾儿童救助工作水平。完善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和残疾儿童数据库。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基于社区的残障儿童早期筛查与康复干预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市残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强化对特殊儿童的援助。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单亲家庭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家庭儿童、父母残疾或长期患重病家庭儿童的生存条件,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各项权利。研究探索儿童监护权暂时转移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抚养等特殊状况下的儿童提供照料和保护。建立针对受害儿童的救助制度,为无法从加害方获得赔偿的受害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心理等救助。(市民政局、市青保委、市妇联、团市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5.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深入开展反遗弃儿童工作,探索举报、处罚和跟踪管理等举措,从源头上减少弃婴(儿)数量。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适度提高院内孤儿的养育标准和福利水平。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管理,逐步增加孤残儿童家庭寄养人数。(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6.发展面向流动儿童的公共服务。重视流动儿童的营养、保健、医疗、心理与教育问题,创新工作手段和载体,尝试以社区为依托,社工结对服务、社会公益组织资助的方式,加大对流动儿童家庭的支持力度,提高流动儿童家长科学育儿能力,保障流动儿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流动儿童的社会融合。(市卫生局、市教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青保委、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7.推进流浪儿童救助工作。探索街头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方式。加大对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投入和建设力度,加强对受助流浪儿童的教育引导、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医疗服务,提高救助专业水平。尊重流浪儿童主体性,加强流浪儿童的安置服务。(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青保委、团市委、市妇联) 8.推进社会化儿童照顾机构建设。试点探索为长期或临时不能从家庭中获得照顾的儿童提供社会化照顾服务。加大民办公助、公建民营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开办公益性儿童照顾机构。(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 9.建设儿童社会工作者队伍。拓展现有“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领域,建设专业儿童社工队伍。建立健全儿童社工选用聘任制度,加强儿童社工培训与管理,提高儿童社工队伍整体工作水平。(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四)儿童安全:保障儿童生存安全,完善多维保护网络 主要目标: 1.5岁以下儿童意外死亡率控制在3‰以内。(市卫生局、市教委、市公安局) 2.降低儿童受暴力犯罪侵害总数。(市公安局) 策略措施: 1.提升儿童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在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加强生活安全常识教育,每学期开展针对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公共突发事件的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儿童应急和自救能力。对高中生和教育工作者进行急救技能培训。加强艾滋病预防和生殖健康保健知识的普及,减少未成年少女意外怀孕发生。加强对儿童监护人的安全监护教育。(市教委、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青保委、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各区县政府) 2.加强儿童食品安全管理。增加托幼机构集体用餐卫生设施投入,加强食品质量监管,提高托幼机构食堂卫生水平。完善儿童食品检测标准和成分标注规范,加大对儿童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查力度,提高儿童食品安全水平。减少儿童受保健品等的伤害。开展儿童饮食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市教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 3.强化校园及校园周边安全保卫。健全中小学、幼托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园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加强校园安保队伍建设,完善校外治安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学校治安防范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中的群防群治优势,有效保障校园及校园周边安全。(市教委、市公安局、市青保委、各区县政府) 4.加强儿童网络安全。健全网络协同管理机制,及时查处网络暴力、色情、赌博及其他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内容及不法经营场所。推进网吧依法经营,加大打击黑网吧力度。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规查处率控制在1.2%以下。在家庭、中小学校、幼托机构及其他公益性上网场所推广绿色上网,实现儿童安全上网。(相关部门、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工商局、市文广影视局、市青保委) 5.减少儿童伤害。完善儿童意外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推动制定预防儿童意外伤害行动计划。加强儿童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的质量检测和监控。规范儿童医疗用药,加强医院合理用药检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开展道路交通、河道水塘等安全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儿童车祸、溺水等事故发生数。(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青保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关工委) 6.预防和干预虐待儿童。提高儿童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依法追究虐待儿童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受虐儿童提供安全庇护服务。探索实行虐待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以社区为依托,跨青保、教育、卫生、民政、公安等多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制止针对儿童的施虐行为。(市青保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各区县政府) 7.规范儿童疫苗接种安全管理。强化疫苗研制、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管。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完善相应的补偿办法。(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预防和惩治针对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完善预防和打击并重的儿童人身安全保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绑架、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禁操纵、教唆儿童乞讨、卖淫、扒窃等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防止校园不良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市公安局、市教委、市青保委、团市委、市妇联) (五)社会环境:支持儿童全面发展,优化儿童成长环境 主要目标: 1.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青保委、团市委、各区县政府) 2.提高儿童阅读率。(市新闻出版局、市教委、市文广影视局、团市委、相关部门) 3.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享有自主支配闲暇时间不低于1小时。(市教委、市青保委、团市委、市妇联) 策略措施: 1.发挥儿童的主体作用。发挥少先队、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创设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独立意识和自主能力。探索建立儿童参与的常规化平台,保障儿童对影响其本人和群体的各类事项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制定有关儿童的法规、政策时提供儿童表达意愿的途径。(团市委、市政府法制办) 2.建设儿童友好型生态环境。进一步降低碳排放量,减少汽车尾气、工业废气废水中有害物质排放和光污染,进一步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继续扩大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活动,增强全社会环保意识,提升家长和儿童对环境污染风险的认识,鼓励儿童和家长参与环保公益活动。(相关部门、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文广影视局、市妇联) 3.健全儿童法制环境。推动与儿童相关法规、政策体系的完善和司法制度建设。推动《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条例》出台。确保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儿童法律援助,鼓励群众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儿童法律援助处理率达到100%。加强儿童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保护。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儿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青保委、团市委、市妇联) 4.完善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工作。推动公检法司未成年人专办机制联动建设,对未成年犯罪人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矫治各阶段给予有别于成年人的保护。探索在少年法庭基础上建立少年法院。落实和推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观护机制、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逐步提高涉罪未成年人的非羁押率和非监禁率,促进重新复学和重新就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加大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考察帮教工作。(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青保委、团市委) 5.积极营造全面控烟的社会氛围。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强化儿童自觉抵制吸烟的意识以及家长主动控烟的行为。健全对教育、卫生机构、餐饮和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制止、举报、处罚措施,加快给予儿童无烟环境的创设。(相关部门、市卫生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教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县政府) 6.提供健康向上的儿童文化产品。净化荧屏声频,健全广播电视节目审查和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办好儿童电视频道和广播栏目。严厉查处和整治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广告、读物、音像和网络产品。控制对儿童伤害事件、受害儿童的过度报道,禁止利用儿童开展商业广告和商业演出活动,切实保护儿童隐私。鼓励、扶植优秀儿童歌曲、出版物、影视作品、舞台剧、动漫产品和电子游戏等的创作。每年出品不少于2部儿童电影、2部儿童舞台剧、3部儿童电视剧。继续办好上海国际少年儿童文化艺术节、全国优秀儿童剧展演。创建富有儿童特色的文化、体育、科普活动,推进民族文化艺术向儿童传播。(相关部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科委、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市科协、中福会) 7.加强儿童阅读指导。探索推行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度,为不同年龄段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对少儿图书馆、学校、社区少儿阅览室的投入,加快市少儿图书馆二期建设,为儿童提供便利的阅读服务。探索将阅读指导纳入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培养儿童阅读习惯,提高儿童的阅读数量和质量。确保儿童每天不少于半小时的阅读时间。(相关部门、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广影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团市委、市妇联、中福会) 8.提高各类儿童活动场所利用率。结合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和大型居住区公建配套,加强儿童体育活动、文化活动场所配备,健全儿童活动场所配套设施,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复建上海市儿童艺术剧场。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公益性文化、科技设施免费向儿童开放。促进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在节假日和寒暑假向社区开放,就近便捷服务儿童。(各区县政府、市教委、市体育局、市文广影视局、团市委、中福会、市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 9.提高儿童闲暇生活质量。尊重儿童的精神生活需求,培养儿童良好的闲暇生活方式,鼓励儿童发展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引导家长树立闲暇价值观,指导儿童自觉、有效、合理地安排闲暇时间和闲暇活动。(市教委、团市委、市妇联)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 1.以儿童发展规划统领全市儿童工作。儿童发展规划是市政府的专项规划,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本市儿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划的实施方案,要将规划中的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本部门专项规划、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 2.加强实施儿童发展规划组织领导。实施儿童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实施规划中的主导作用,将促进儿童发展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评估、专项督查体系。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将实施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到本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对基层工作指导和专项检查等工作中。 3.保障儿童发展规划实施经费投入。市、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要将本规划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重大实事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区(县)按所在地区儿童人均1.5元标准(低于1.5元的要达到1.5元,高于1.5元可按财力情况确定)匹配工作经费。 4.加大儿童发展规划实施宣传力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利用各自宣传资源和宣传网络,主动争取媒体宣传,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规划主要内容、有关法律政策和政府实施情况,宣传“儿童优先”原则贯彻实践的业绩。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定期通过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上海儿童发展状况。 5.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合力优势。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规划的实施。要充分发挥现有40家成员单位的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有效整合资源,加强联合、联手和联动,增强规划的实施合力和执行力。要进一步加强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的维权协调专业委员会、统计协调专业委员会和专家评估专业委员会,以及办公室、儿童工作组等的工作协同和作用发挥。 6.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规范。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通过责任分解制、督促检查制、监测评估制、示范先行制、达标排序制等,推动本规划的如期达标。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规划目标和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工,主动履职,做到规划实施有领导协调小组,有沟通研究制度,有检查督办机制,有评估总结表彰。委员会每五年评选一次“上海市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上海市儿童工作白玉兰奖”,表彰实施规划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两年举办一次儿童发展国际论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7.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队伍建设。根据法律规定,各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为本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市和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成员单位联络员、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专职干部、监测统计人员、维权工作人员和专家评估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动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干部向专职化、专业化发展。 (二)机制创新 1.建立全社会分年龄统计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增强儿童优先意识,将分年龄统计纳入本系统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制度。市统计局要进一步推进、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和各行业完善分年龄指标体系,并纳入社会综合统计制度,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指导各部门应用分年龄数据开展相关政策及项目的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分年龄统计状况。 2.建立主管考评机制。强化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管职责,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实施规划的绩效考核。通过年度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实施规划及完成目标指标情况进行述职评议,实行考核和奖励机制。 3.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主动落实向人大通报重大事项和汇报工作机制,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各系统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定期就涉及儿童权益和民生的重难点问题、重大项目等开展专题检查。探索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依托社会力量,对有关部门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4.构建项目委托平台。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提出儿童重点项目,通过社会招标或委托进行项目立项、课题申报,接受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对需要实施推进的儿童项目和课题申报,有效利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平台推动规划项目和课题的实施,定期开展成果评奖。 (三)监测评估 1.重视开展监测评估工作。监测评估是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监测评估,及时掌握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判断各项指标达标状况,为准确反映儿童发展状况和变化,客观评价规划实施成效,科学预测发展趋势提供依据。 2.加强监测评估工作领导。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协调、监督规划监测与评估工作。2013年和2016年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的统计协调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分级、分类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及儿童状况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开展市、区(县)统计监测培训,指导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做好年度统计监测工作;收集、审核监测数据,分析、判断监测状况和发展趋势,提交市级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和报表。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专家评估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2013年中期和2016年终期评估方案,对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区(县)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交专家评价报告。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中期、终期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市级评估督导工作,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递交市级中期、终期评估报告。 3.提高统计监测工作水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将儿童规划统计监测与本系统年度常规统计工作相结合,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监测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达标判断的客观性,加强趋势分析和监测结果运用。各区(县)要健全监测工作机构和机制,将统计监测工作列入责任部门考核内容;认真做好年度统计监测工作,发挥监测数据作用,推动各责任部门采取干预措施,推动规划有效实施。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应按时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统计局提交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和报表。 4.提高监测评估工作实效。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完善相应的自查自评制度;根据目标任务分解要求,结合卫生监测、教育督导、劳动监察、质量监督、工商检查、警务监督等,对本系统规划实施状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价,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各区(县)要完善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制定评估方案;在自查自评、专家评议、上级考评、条块互评的基础上,实行受益主体评价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方式,发现突出问题,制定干预措施,加大破解力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应按时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文见《解放日报》2011年12月1日第11版) |